合同审核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发布 2019-06-26 16:00:00 阅读 4756

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八审八看):

(1) 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 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 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 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 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 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合同法》程序操作;

(7) 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一共八个组成;

(8) 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北京合同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其资信情况如何、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人及其**权限。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原件,并保留加盖对方有效公章的该原件复印件一份。

2、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二)正文部分,应包括:标的、标的物名称、标的物所指范围、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结尾部分,应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的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签订合同,应力争协议合同发生纠纷由本地法院解决。

4、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

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一方面:

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

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

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人的,看**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

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

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

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

如某公司购我方十吨大豆,总价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

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还要作进一步阐述)。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

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

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添的单子。

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针对以上三方面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要求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在审查合同时,要准确找出无效条款。以便顾问单位减少合同损失。

第四方面: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通俗讲,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感到险情马上叫“停”。

二、《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其他情形。?

三、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第五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十分重要,只有及时约定违约责任,才能使顾问单位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有抓手!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以强迫对方履行合同。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

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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