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

发布 2019-08-22 04:41:40 阅读 1311

黔南州启航学校。

目录。黔南州启航学校学生心理矫治工作办法 2

心理咨询范围 9

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 10

心理咨询员守则 11

心理咨询预约制度 12

心理咨询反馈制度 13

心理咨询档案建立制度 14

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制度 15

心理咨询档案使用规定 16

情绪晴雨表管理规定 17

黔南州启航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19

黔南州启航学校学生心理矫治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学校学生心理矫治工作,促使学生心理矫治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培养学生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理,促进学生思想转化和教育救治,进一步提高转化质量,根据《关于实施未成年人专门教育育新工程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生心理矫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启航学校心理咨询室是学校学生心理矫治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实施全校学生心理矫治工作。

第三条从事学生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心理学专业或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及以上资质的。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心理矫治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学生个人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心理矫治工作组织体系包括:学校心理咨询室、班级心理辅导站等二个层次。

第六条学校成立心理咨询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制定学生心理矫治工作计划;

二)在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心理**和危机干预等工作,积极推行“学生情绪情雨表”制度;

(三)对疑难个案进行集体会诊,研究矫治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档案;

(五)对各班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定期对班主任、教官和心理互助员进行心理学知识培训;

(七)组织开展学生转化质量评估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生人员心理矫治理论研究;

(九)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班配备多名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寻求心理帮助;

二)协助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评估工作,提出对学生心理档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及时发现学生中心理异常者,并进行初步干预; (四)向心理咨询室提供有心理问题学生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完成心理咨询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班成立学生心理互助小组,心理互助小组原则上以宿舍为单位,每个互助小组要挑选一名学生担任心理互助员。学生心理互助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心理健康,表现良好;乐于助人,有一定的人际协调沟通能力;具有发现心理问题学生的基本能力。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班级心理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协助班级心理辅导员收集学生对心理矫治工作的反映、意见和要求,报告学生心理异常情况;

三)开展学生互助心理疏导工作。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向学生普及心理学、心理卫生知识,引导学生自觉调整心理状态,积极面对改造实际,提高自我教育和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第十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知模式教育,积极情感教育,人格健全教育,自我意识教育,人际关系教育等。

第十一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采取课堂教育与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二条班级心理辅导员每月按照心理咨询室要求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生教育总体规化。新入校学生在入校教育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10课时;其他学生每月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5课时。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

第十三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由心理咨询室的专职人员、班级心理辅导员和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担任。

第四章心理测试和心理评估。

第十四条全校学生,除有严重慢性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心理测试的以外,都应进行心理测试。

(一)学生心理测试应当根据需要选用临床量表,严格心理测试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准心理测试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确保测试结果准确。学校对学生的心理测试可选用copa-pi、未成年犯测试、epq、scl-90、mmpi等量表进行。

(二)对入校新生进行100%测试建档。

结合测试结果及收集到的学生基本情况,通过谈话等方式,对新生进行科学的评估;将心理评估结果反馈班级,对其中有严重心理问题、具有较大现实危险或者可疑精神病学生,应当在评估的当日进行反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建立心理档案,规范心理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心理咨询。

第十五条心理咨询室在校内设立心声信箱,学生可以通过心声信箱申请心理咨询。每周开启两次信箱,以信函方式或面谈方式进行咨询;学生也可直接通过班级心理辅导员提出心理咨询申请,心理咨询室在接到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咨询,如需立即进行心理咨询的,心理咨询室及时安排心理咨询。

第十六条对班级摸排出有明显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由心理咨询室指派专职心理咨询师进行个体心理咨询,并建立心理咨询档案,同时向班级提出评估和转化建议。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当进行跟踪咨询,并将情况通报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心理档案一般仅供专职心理矫治人员查阅和使用,其他教师、教官需要调阅使用时,应当经过心理咨询室负责人批准,并由专职心理矫治人员指导。在使用学生心理档案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心理咨询应当坚持理解支持原则、有条件保密原则、耐心倾听细致询问的原则、疏导教育原则、促进成长原则、咨询和**相结合原则、预防性原则,按照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心理咨询应当根据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咨询方式。心理咨询的方式包括个别咨询和团体咨询;面谈咨询、**咨询和可视网络咨询;短期咨询、长期咨询和限期咨询等。

第二十条对学生心理咨询记录要点:

一)基本情况;

二)人际关系状况;

三)自我评价;

四)导致心理挫折的生活事件;

五)心理问题(障碍)的类型;

六)产生心理问题(障碍)的原因;

七)心理咨询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面谈咨询必须确保专职心理矫治人员的人身安全。女性心理矫治人员对男性学生咨询时,必须在有防护设施的咨询室内进行,也可采用可视对讲系统,以保护女性心理咨询人员的安全;对有严重暴力倾向或者有特别现实危险的学生咨询时,必须由男性心理矫治人员在有防护设施的咨询室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专职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与班级建立正常的联系沟通。在对学生咨询前应当向学生所在班级心理辅导员和分管老师了解有关情况后,如有涉及监管安全重大隐患的情况应该立即向学生所在班级反馈,同时通报学校管理部门,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学生心理矫治中心对心理疾病严重的学生,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十四条专职心理矫治人员在心理咨询和心理**过程中,发现学生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应当及时提出疾病鉴定建议。

第二十五条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来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学校应当向其提供有关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告知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事后应当向其了解咨询和**情况,听取其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室对心理处于危机状态的学生应该及时予以干预,采取心理诱导、危机调停等措施,缓和学生心理冲突,防止发生严重精神疾病或者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学生,班级教师、教官应当向心理咨询室提出危机干预申请,心理咨询室应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一)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生病、死亡或伤残无人照顾),学习过程中受到惩处等情形心理失衡的学生;

(二)人格缺陷严重,经常处于紧张、焦虑、抑郁状态的学生;

(三)产生严重拘禁反应,人际关系紧张的学生;

(四)有自杀、自伤、脱逃、**报复等倾向的学生;

(五)有其他心理问题需要危机干预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实行心理危机干预,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一) 密切各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相互配合;

二) 普及心理危机干预知识,使其能够识别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的细微变化,掌握稳定学生情绪的技术;

三) 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应当坚持随时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心理危机学生思想转化和心理矫治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应该由专职心理矫治人员实施,心理辅导员或者其他教师、教官协助。心理危机干预包括面对面干预、**干预、信函干预、家庭和社会干预等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的严重慢性病等特殊情况是指精神失常或呆、傻、盲、聋、哑等,缺乏阅读和沟通能力,或因监管需要不能正常参加心理矫治活动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心理咨询室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心理咨询范围。

心理咨询是咨询人员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营造良好的咨询气氛,协助来访者学会用更有效的方式对待自己、他人和生活中的困惑以适应人的社会生活的过程。具体范围:

1、为正常的、健康的、无明显心理冲突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己、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潜能,以提高学习与转化的生活质量。

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

沙市北三小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服务宗旨。真诚沟通 关注成长 抚触生命 保密互信。服务目标 认识自我 悦纳自我 欣赏自我 完善自我。心理咨询室工作职责。1 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 展板 板报 网络等形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周活动,大力宣传 普及心理健康知识。2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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