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 2019-08-31 23:38:00 阅读 6312

公共知识--地税税收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先分人,再分类,最后计算)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四)计算简便。

用应税所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剩下的部分作为所得额,乘以规定的税率。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课源制,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制,有一些个人所得的项目要自行申报纳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有可能与其他税种关联。例如在转让房产时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甚至土地增值税等,取得房产租金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例如单位派某人去德国任财务总监,要常住三年,则三年期满后还是要回到中国,则中国为该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注意不是指连续居住满一年。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一个外籍人员首次来华,如果他在1月1日入境则当年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在1月3日入境,当年则不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在1月1日入境,在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节,直至次年1月25日才回中国境内。虽然一次出境超过30天,但由于是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所以每一纳税年度里,一次出境时间没有超过30天,所以该人仍然是当年居民纳税人。

应用举例:某外国人202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23年2月15日回国, 2023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23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23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a.2023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23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23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23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23年度和2023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23年度和2023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多选:非居民纳税人的下列收入中,应在中国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在中国境内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b.出租境外房屋而取得的收入。

c.从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收入。

d.因履行合约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

e.将专利权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注意:自2023年7月1日起,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例:琼斯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同时在中国境内外机构担任职务,08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琼斯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b)天。

a.282 b.283 c.284 d.285

3月 25.5+4月 30+5月 31+6月 24+7月 31+ 8月 31+9月 30+10月 31 +11月 30+12月 19.5=283

3.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目前共11项。应会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收入属于哪一个应税项目,从而判断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4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结合免税项目(有些工薪所得是不征税的,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退休工资);

3.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例如某人月薪1400,提前5年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60000,内退后仍保留原工资标准1400,但不享受今后的涨薪,则一次性收入如何纳税?

1000+1400-2000=400,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当月应纳税=(60000+1400-2000)*5%-0=

以后每月1400<2000元,不纳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如果每月在外单位任职取得收入2000元,本单位每月内退工资1400元,则应合并为3400元,纳税=(3400-2000)*10%-25。

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则每月内退费1400元可免税,仅就取得外单位收入2000元征税。

练习题单选题】2023年9月中国公民张某与原任职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0000元,张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共计20个月。张某的月工资2200元。2023年9月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6500 b.7855 c.8875 d.8905

解析】60000÷20+2200-2000=3200(元),税率为15%,扣除数为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2200-2000)×15%-125=8905(元)。

练习题计算题】某企业职工甲2023年1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月工资3000元,一次取得补偿金24000元;2023年6月,甲在另一单位受雇每月工资2200元;2023年1月,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计算甲某2023年各月及2023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首先区分收入性质。补偿金24000元是内退收入,09年1月到09年12月,每月的3000,是正常工资。另一单位的2200,是再任职收入。

1)甲某2023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2+3000-2000=3000(元),据此确定税率为15%及125元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3000)-2000]×15%-125=3625(元)

2)甲某2023年2~5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

3)甲某2023年6~12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200)-2000] ×15%-125=355(元)

4)甲2023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2000)×5%-0=10(元)。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选择题)

解释】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后者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解释】由于企业劳动分红时,职工并未取得股权,所以该劳动分红应当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职工持股后分红,才能确认为利息、股息所得。

5.出租汽车司机对出租车有财产所有权的,按个体工商业户征税;没有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6.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2、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上述所得则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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