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发布 2019-09-13 08:15:00 阅读 3111

(4)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其中,由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在默示毁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大陆法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

5)法律效果不同。从法律效果角度看,预期违约制度其实就是在一定情况下,确认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一方违约;而不安抗辩权只是出于公平考虑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权以对抗自己必须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的只是阻却违约的效果。

6)法律救济不同。在预期违约制度中,预期拒绝履行,不管是以言辞还是以行为作出的,只要是明确的,就可以构成预期毁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终止履行权、解约权、全面的违约救济权,当然也有等待对方履约的选择权;如果是预期履行不能,则被赋予中止履行权、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权,如果对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担保,就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可以转而行使预期拒绝履行救济权。相比之下,不安抗辩权实质上只是给先履行一方以中止履行权。

4、总结。从这两种制度所起的作用来看,显然预期违约制度的范围要比不安抗辩权的范围要广,而且预期违约中的默示违约中就能够包含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不安抗辩权可以看做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一种特别情形。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分析

6 在构成上对主体过错方面的要求不同。不安抗辩不论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出现 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 的情形,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情形的形成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抗辩权的成立。预期违约制度则实际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对明示预期违约,一方明确地向他方表示届时将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