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分析

发布 2019-09-13 08:19:20 阅读 8640

6、在构成上对主体过错方面的要求不同。

不安抗辩不论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出现“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的情形,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情形的形成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抗辩权的成立。预期违约制度则实际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对明示预期违约,一方明确地向他方表示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是以其积极行为侵犯对方的期待债权,主观上有过错的;对默示预期违约,因为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约保证为要件,债务人未能提供这种保证,表明其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

7、法律救济不同。

在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只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后履行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按照传统的不安抗辩权理论,先履行方无法取得合同解除权。

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与不安抗辩权不同。就明示违约来说,另一方可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履约,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履约担保,则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从而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相似之处。

1、在立法目的上,。

2、在立法宗旨上,3、在时间上,两者都是在订约后履行前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

比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4 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其中,由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毁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