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

发布 2021-05-31 18:47:28 阅读 2830

魏杰。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象目前有的人所理解的那样,仅仅是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仅仅是指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的治理机制。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全部内容,是指在契约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机制,既充分调动各种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对各种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约束,即形成相互制衡,保证各种利益主体自身的应有利益与权力。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体制体系。

一般来讲,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界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完善的,既有所有者侵蚀蚀经营者利益的状况,例如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有的利益与权力不能实现;也有经营者侵蚀所有者的状,例如经营者花自己不该花的钱,拿自己不该的钱,甚至乱用权力而不负责任。因觜们必须完善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契约制,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契约,即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责权利内在统一的相关关系。人对利益和权力和追求是无限的,靠什么约束?只能靠责任来约束。

也就是有什么样的利益与权力,就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同时,任何人的责任性的增强,也只有靠利益与权力来保证,有什么样的利益与权力,就有什么样的责任。因此,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契约的核心内容,是形成责权利内在的统一的相关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缺乏责权利内在统一的相关关系,例如经营者没有得到自己的应有利益,就花自己不该花的钱,就拿自己不该拿的钱。这就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是形成责权利内在统一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关关系。

但是,法人治理结构并仅仅是经济契约,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另外两个派生的内容,一个是道德契约,就是指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契约贯彻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道德规范中,其主要内容是指在没有任何外在监督的条件下,双方都不会索取不该归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另一个是环境契约,所谓环境契约,就是指经济契约贯彻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整个社会交往中,即所有者与经营者都不会在外部交往中伙同效者而索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道德契约和环境契约是很重要的。有例为证:某公司的经营者请客吃饭,明明是吃了3000元,但此位经营者却让饭店开了9000元的报销发票在这里,第一,所有者的监督机制失效,而又缺乏道德契约的约束。

监督机制不是万能的,它有失效的时候,当它失效的时候是道德规范约束:不是自己的利益不能拿,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第二,缺乏环境契约的约束,饭店没有依据商业规则,而是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实际上协助经营者侵蚀了所有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向,是应该在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契约的同时,完善道德契约和环境契约,包括企业文化的建设和法制的建设,彻底消除各类信用危机。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一个缺乏信用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

2、委托**结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所有者直接将自己的资产交给经营者经营已经是少数,大多数都是所有者经过好几个委托**环节而将资产交给经营者去经营,例如国有资产及**等,都是经过好几个委托**环节才将资产交由经营者经营的,所有者并不直接和经营者发生关系,而是通过其代表机构和经营者发生关系。因此,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完善委托**结构。仅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不行的,如果委托**结构不完善,照样会出问题,例如我国国有企业董事长**,外国人就很不理解:

董事长怎么会**?董事长怎么能把自己多的利益给别人,拿别人少的利益?董事长行贿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拿公司少的董事长不是真正的董事长,而是假董事长。

这就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委托**结构有问题,因为董事长出问题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是委托**结构有问题。

委托**结构主要涉及到两大内容:

一个是委托**主体本身的界定,即委托方被委托方的确定。委托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社会群体。被委托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机构。

我国国有资产的委托**制中的委托方是全体人民,即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被**方是***,也就是**机构。在这种委托**条件下,作为委托方的全国人民,因为各种原因,其对资产的约束性不强,而作为被委托方的***,因为其是**机构,并且***会按照**系统的条条块块层层**国有资产,因而势必使国有资产管理表现为行政性管理、多层次管理、多头管理,其结果当然是政资不分和管理效率低下。在委托方对资产的约束性不强,而被委托方又是政资不分和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委托**结构必然会导致企业没有活力和效益低下。

**制中的委托**结构,由于委托方是具有极强利益约束力的自然人,而且被委托方又是将追求利益作为目标的法人,因而这种委托**结构能够保证所有者的应有利益。

另一个是各委托**主体之间的相关关系。委托**往往不是一个环节,而是多环节的,因而各个环节如何实现有效的约束,就是委托**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界定各个**环节之间相关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契约制,也就是各委托**主体这间必须是一种契约关系。

国有资产委托**环节及各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因而没有较强的约束关系,最终使得委托**结构不完善。**制中的委托**结构中的各种委托**主体之间的契约式约束性是极强的,因而其委托**制是比较完善的。从这一点上讲,完善委托**结构的重要方向,是各委托**主体之间要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契约关系。

3、股东治理结构。

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的界定,即股东治理结构。大股东与小股东相比,在利益享受与风险承担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信息获取程度方面有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在对企业经营影响上有极大的差异,因此,虽然大股东与小股东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但大股东与小股东也有很大和利益差别,这就会导致大股东会借助其有利地位而损害小股东利益。在这种条件下,虽然小股东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例如用“用脚投票”,但这都是一种被动性的手段,因而需要从股东治理结构上解决问题。

在股东治理结构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蚀,现在往往采取的方式是推进非财产关系董事制,或者称为独立董事和专家董事。非财产关系董事制对于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是有重要意义的。因此,我们应该将非财产关系董事制,作为完善股东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4、经营者治理结构。

所谓经营者治理结构,就是指经营者实际上是一个体系,种类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需要界定,界定各类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方式和方法的总和,就是指经营者治理结构。当我们谈到经营者的利益和权利与所有者利益和权利的关系时,也就是谈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时,往往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看成是一致的,但实际上虽然不同经营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利益与权力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调节和界定不同的经营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即经营者治理结构。

经营者治理结构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经营者之间要建立纵向关系,即下一层经营者对上一层经营者负责,而不能建立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关系,即同一经营管理层有多个权力平等的经营者,或者搞同层次经营者相互制衡。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是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的,而横向关系则只能是造成所谓“窝里斗”的低效率经营与管理。

按照纵向关系的原则,不同层次经营者之间是一种“金字塔”型,即最权威的最高经营管理者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是“一个人说了算”,财务过程是“一枝笔”。

另一个是不同层次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不同层次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契约制,即权责利的内在统一,上一层经营管理者以利益与权力调动一下层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用责任来约束下一层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而下一层经营管理者在承担应有责任的基础上,享有应有的利益与权力。只有这种权责利内在统一的契约制,才是协调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的主要机制。

摘自:《新经济与企业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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