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 2021-12-16 03:58:28 阅读 9893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更好地为公司经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车辆是为解决公司运营中各项事务配备的,原则上只能因公使用。

第二条公司车辆按照“励行节约、保证接待、有利业务、妥善保养”的原则,由行政部门统一调度。非因接待、紧急等情况,不得行经收费路段。

第三条公司车辆原则上由指定的司机驾驶,因故需要他人驾驶时,应事先征得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将车辆交给不适人员驾驶。

第四条公司车辆的使用要按照下列程序调动:使用者本人申请→行政部门签批(含登记里程数)→司机签字;车辆使用后要按照下列程序归还:司机登记里程→行政部门销号→行政部门根据行驶里程确定油耗。

第五条除新车外,公司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因公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据责任大小按下列规定处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罚款额为总损失的20%;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罚款额为总损失的15%;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罚款额为总损失的1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罚款额为总损失的5%;驾驶员不负责任的,不罚款。

对驾驶员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三个月工资。公司认可的非专职驾驶员因公驾车出现事故的,不承担责任;其自身因事故所致伤害,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车辆因故出借时,要事先征得公司经理和行政部门同意,并要求:①使用者本人申请→确定归还日期→行政部门签批(含登记里程数);②自付路桥费、停车费、油费等费用。

第七条公司车辆因出借违反交通法规(含电子眼扣分和罚款)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的责任;出借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事故损失外,据责任大小按下列规定处理:使用者负全部责任的,向公司缴纳总损失的40%;使用者负主要责任的,向公司缴纳总损失的30%;使用者负同等责任的,向公司缴纳总损失的20%;使用者负次要责任的,向公司缴纳总损失的15%;使用者不负责任的,向公司缴纳总损失的5%。因事故和其它原因致车辆不能按时归还的,赔偿车辆误工损失。

外借造成的各项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使用者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门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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