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

发布 2022-01-10 21:18:28 阅读 1331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

第一编民法概论

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如***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

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4.民法的性质有如下特点:

1)民法是私法。①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法;②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的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的法;③私法以私人为主体,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区分私法与公法,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的要求。

2)民法是权利法。①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①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②民法的基本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③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③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④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⑤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包括: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③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和自己责任。

3)私权神圣原则,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的范围,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①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②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③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我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具体如下: ①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②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即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给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注册商标等)。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如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权利,是指享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7.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其特征如下:

①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②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③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8.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

①人身权,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等)。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①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如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 ②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③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等。 ④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5)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期待权。

①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②期待权,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如附停止条件的权利等。

(6)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①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如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 (7)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

原权利、救济权。 ①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 ②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如诉权和私力救济等。

9.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如提起诉讼。 (2)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等。

10.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其特点如下:①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②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11. 民事义务的分类:(1)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①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应当积极实施的行为。如支付货款、看管保管物等。

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应当消极实施的行为。如不实施妨碍或侵犯行为的义务等。 (2)根据义务人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3)根据义务人表达义务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明示义务、默示义务。

(4)根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义务、随附义务(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忠实义务等)。

1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

①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②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③具有补偿性;④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的法律责任。

13. 民事责任的分类:

1)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①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又称合同责任,是指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涉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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