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勤管理办法 立业

发布 2022-02-04 06:50:28 阅读 3637

考勤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术语和定义。

一) 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二)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四、 职责。

一)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考勤统计和管理工作。

二) 各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的监督。

三) 各楼盘销售秘书或助理负责统计和呈报楼盘考勤情况。

五、 管理细则。

一) 工作时间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我司员工上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 不定时工时制,主要为高层管理人员、销售总监(经理)、销售主任、销售秘书、驾驶员等岗位;

2、 综合工时制,主要为中层管理人员、策划师、策划助理、研究师、研究助理、大客户经理、保洁员等岗位;

3、 标准工时制,主要为职能部门人员及其它人员。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 ,下午 13:

30-17:30,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各部门可视情况每周另行安排5小时以内的会议或其它工作。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及综合工时制的人员工作时间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部门统筹安排。

二) 考勤周期

1、 公司每月考勤期间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日,每月工资及福利补助核算、考核等均以此时间为准。

2、 每月27日各项目将oa审批通过后的考勤表汇总表,交综合管理部前台进行汇**计。

三) 考勤形式

1、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因故未打卡的,必须在外出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并由直接领导签字认可。

2、 处罚: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代他人打卡或签到。一经发现,则视为违反公司诚信原则,立即除名,且公司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四)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 请假流程。

1) 常规请假。

请假均须提前1天,在oa上提交《员工请假申请》流程经审批通过后方能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2) 特殊请假。

若遇紧急情况,临时请假时,须离上班时间前1小时,致电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总监(销售部门人员则需告知项目经理及秘书),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回公司1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 审批权限。

请假时间在1天及以内的,经直接上级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及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各中心负责人请假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连续休假5天及以上,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中心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

五) 缺勤管理

1、 迟到、早退

员工无故上班时间在9:00之后1小时内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在17:30之前1小时内视为早退。

2、 病假

1) 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及休假),记作病假,并需出具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就医证明请假。

2) 病假证明和手续不齐全,按事假处理;请病假须于上班前1小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总监,(销售部门人员则需告知项目经理及秘书),且于返回公司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就医有效证明,否则视为事假。

3) 工伤及工伤医疗期: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工残废、,工伤所需医疗期也由员工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

4) 病假期间,员工待遇按工资的50%发放。病假15天以后,不再计发工资。一次性申请病假不得超过30天,全年不得超过2个月。

3、 事假

1) 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为事假。通常员工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如遇特殊情况,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2) 请假当日无工资。

4、 旷工

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迟到或早退超过一个小时(含一个小时)且无故未提前告知、请假、未到岗工作的;

2) 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

3) 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

4) 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5) 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6) 上下班未打卡,且逾期未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

5、 处罚。

1) 迟到或早退:每月前3次每次扣工资5元;3次以上,每次扣除工资50 元, 周一早会考勤按公司《早会管理办法》执行。

2) 旷工:旷工一天扣除3倍的当日工资,取消评选本季度优秀员工资格。月累计2天(含2次),半年累计3天,予以除名。

6、 考勤抽查。

保证考勤管理的有序性,综合管理部将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对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的,公司将严格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7、 缺勤天数规范。

以上所有缺勤时间当日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含)的,以0.5天计算。

六) 假期管理

1、 公假

公假:员工献血、经批准参加业务学习、出席子女家长会、考试、见义勇为等,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假。员工请公假需出具相关证明(如准考证等),请假当日工资照常支付。

2、 婚假

员工结婚所享有的假期,记作婚假;公司正式员工在符合《婚姻法》的前提下办理结婚手续的,享有5天婚假;满足国家法定晚婚年龄且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有15天婚假;婚假需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 6 个月内休假,可分2次休完,逾期作废。

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假,需由部门领导签署休假意见及延长时间,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公司将根据相关福利制度给予结婚礼金,以示祝贺。

3、 丧假

员工因其直系亲属去世所享有的假期,记作丧假;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及岳父母去世,享有5天丧假,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去世,享有3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公司将根据相关福利制度给予慰问金,以示慰问。

4、 产假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已婚员工享有的假期;女职工分娩可享受 90 天的产假(包括产前检查);属难产情况(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达到国家晚育年龄,且初育者(男 26 岁,女 24 岁),增加晚育奖励假15天。 男职工可相应享受7天陪护假。

产假期间待遇由社保中心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公司不再另付工资。公司将根据相关福利制度给予生育礼金,以示祝贺。

5、 工伤假

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为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6、 年休假

1) 年休假定义:即员工享有的带薪假期。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含)至十年,从满一年开始,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从满十年开始,享受10天的年休假,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年休假计算方法。

员工入司满一年后,可享受年假。自可以开始享受年假之月起,当年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假天数。

3) 年休假休假要求。

按国家规定,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a) 一手房中心根据各项目工作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b) 其它部门则尽量在6-8月相对空闲一点的时间安排员工休年假,避免工作繁忙的时候影响工作,同时也应避免年底年假累积现象。

c) 离职员工年休假未休的,可按年度在公司实际服务月数比例享受年假后离职,年假已全休的员工中途离职,则需扣除未服务月数比例对应的天数,其余按事假处理。

d)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年假当年有效,不累计到下一年。各部门应在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年休假不包含节假日等法定假日。

4) 年假取消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假:

a) 一年内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0天;

b)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90天。(产假如遇跨年现象,则休假超过60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在年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年假)。

7、 假期天数规范。

本条目中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按自然天连续计算,即包含节假日。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的以0.5个工作日计。

七) 加班调休管理

1、 公司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由部门根据经营情况安排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但可以在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当月具体上班和轮休时间。

2、 实行综合工时制及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根据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及休息,因特殊任务由部门安排超过规定时间上班的,可由部门当季自行安排调休,但须于加班前填写纸质《调休确认单》(附件1)经部门及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于实际调休前填写纸质《调休申请单》(附件2)并经部门及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能调休,如果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前申请调休的,则须于当周内将经部门及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的《调休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逾期未办理手续者则视情况确认为事假或旷工。

3、 调休时间计算。

调休天数以打卡时间为准。每周5天正常上下班时间之外公司可安排5小时的会议及其它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以上部分才计作加班工时。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4小时(含)以上,4小时以内的不计加班工时。

加班工时最小单位为0.5天。

六、 附则

1、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2、 除特殊条款注明执行时间外,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调休确认单》

2、 《调休申请单》附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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