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易修改版

发布 2022-02-10 00:04:28 阅读 7880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x]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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