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4:55:28 阅读 83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应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分别设立档案室,用于会计档案及其它业务档案资料的统一存放,并由各公司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存。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会计档案整理,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存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并纸质和电子双重存档。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公司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集团或各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未到移交期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财务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条移交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员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财务软件核算的会计凭证应于每日及时按序号打印与原始凭证粘贴,月度结账时应当于次月10日前将该月凭证及时装订成册,加盖印章存档,不得延迟。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财务软件核算的会计账簿,年度终了时应当于次年1月30日前打印出纸质账簿加盖印章装订保存。同时采用磁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刻录储存备份。

第十三条对于各类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在每一纳税申报征期结束后2日内及时装订存档,不得延迟。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所形成的纸质或电子会计档案应于本公司妥善保存,对于财务账套、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应以纸质和电子的方式双重复制,定期上报集团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对于财务部门使用的电脑应按规定程序使用操作,由专人凭密码与权限专用,定期杀毒,养成每日备份的习惯,并在网管的支持下,定期使用光盘等介质进行备份,以防电脑感染病毒数据丢失。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借用、查阅与复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用、查阅与复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确因公需要借用、查阅、复制会计档案时,按事项重要程度经由集团计划财务部或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批准,办理有关借用、查阅与复制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后,方可以提供借用、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八条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用后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原处。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抄写清单报集团计划财务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方能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永久保存。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各公司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

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集团公司所指定的公司财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后原公司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集团公司指定方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业务移交其他公司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公司保管,承接业务公司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公司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公司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统一保管;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公司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于各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由集团工程部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移交会计档案的公司,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规章制度记录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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