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法

发布 2022-03-17 05:36:28 阅读 3645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爱护,为构建与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刻、歇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别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事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事情,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别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别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并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具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并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别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接受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延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并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延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别脚十年的;

三)延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方;

五)工作时刻和歇息休假;

六)劳动酬劳;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别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别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别满一年的,试用期别得超过一具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别满三年的,试用期别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别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别满三个月的,别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别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别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别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别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别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别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别妨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别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别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别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事情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别妨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脚额支付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脚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别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躯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别妨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事情,原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脚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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