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 2022-05-13 15:42:28 阅读 4156

为进一步优化全镇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提高全学区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根据***《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以及县教育局(无教人[2013]76)号文件精神等法规政策,现就我镇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缓解部分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学科不配套、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矛盾,为进一步提高我学区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发展,把促进学区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师交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规划,把教师交流工作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步推进;坚持稳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总结完善,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稳妥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交流教师的实际困难,制订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交流教师立足新岗位、作出新贡献。

三、交流对象。

交流对象为全镇范围内各中小学公办教师。凡能正常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均应参加交流工作。以下教师必须分批参加支教:

1)初中、中心小学、超编的村小教师必须到学区内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

2)拟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特级教师评选的教师。

3)拟参加城区教师选调考试的教师。

4)新调入我学区工作的教师。

5)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支教的其他教师。

为了保障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学校校长不参加支教,但应参加干部交流。鼓励超编学校教师到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鼓励非薄弱学校与薄弱学校对口支教。

四、交流范围、方式和期限。

教师交流在学区内中小学之间进行,交流方式为由非薄弱学校到薄弱学校(相对)支教,交流服务期暂定为1学年,根据个人申请或实际需要可以延长交流服务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中心校在每年六月份下发下学年度教师支教计划,尽量采取集中支教和联片支教的方式。

五、相关规定。

一)进行交流的教师,交流期间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享受原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在原学校的职务职级不变,其教育教学工作(包括班主任、教研组长、课外兴趣小组指导等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按满工作量计算,由原学校根据受援学校提供的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教师在交流期间参加职务评聘、岗位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交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计划返回原学校工作。

石涧中心校(本部)今年支教的教师支教结束考核合格后,回石涧中学工作,并作为本校支教经历。

二)自2023年起,按照本意见规定应当支教的教师,在评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任现职以来要有1年以上支教经历。

三)自2023年起,按照本意见规定应当支教的教师,在参加城区教师选调考试时,任现职以来要有1年以上支教经历。

四)自2023年起,推荐申报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特级教师、芜湖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模范、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市级以上荣誉人选,要有在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有交流经历的教师,参加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县级荣誉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自2023年秋季起,凡调入我学区工作,必须到薄弱学校(相对)支教一年以上。

六)当年有支教任务的教师,因个人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无法支教,可自行调剂,妥善处理,但不得拒绝支教工作。

七)对符合交流条件而不服从学校交流安排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期满后,予以高职低聘,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八)交流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一年内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并延长其交流服务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返回原学校工作。

六、交流工作管理。

一)教师交流自本意见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按学年进行。各校交流人员应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每年6月份,支教学校要根据中心校支教计划对教师进行合理分组,并将支教教师的名单上报中心校,由中心校统一安排到受援学校工作,支教教师名单将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教师支教期间,其工作由受援学校安排,支教人员按照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派出学校不得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个别特别紧缺学科,经交流学校双方协商经中心学校同意,交流教师可跨校兼课(走教)。

三)教师在交流期间,由派出学校与受援学校共同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受援学校要做好交流教师的考勤(考课)工作;派出学校要主动与受援学校联系沟通,加强对支教教师的督促指导,确保顺利达到既定的交流工作目标。

四)对交流人员的交流工作考核,由中心校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查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交流人员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交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颁发《中小学教师交流服务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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