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

发布 2019-06-06 21:30:00 阅读 3540

违纪案件的调查(包括违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处理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纪检组长决定对信访举报和领导批示的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纪检监察室组织人员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初核。

二、初核从批准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结(包括调查核实、撰写初查报告和提出处理建议等),反映问题线索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进行初步核查的人员要根据核查的事实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

1. 违纪问题不存在的,提出予以了结的建议。

2.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进一步核查已属不必要的,提出予以了结的建议。

3.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按规定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提出批评教育、进行通报、组织处理等建议。

4.违纪事实存在,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予以立案的建议。

5.有违纪事实,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四、初核建议得到领导同意后,按相应情况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拟制文书,将核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有关单位;需要立案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需要移交司法机关或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报上级党组审定。

五、案件调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部规定程序办理。

1.根据党组的决定或领导的批示,决定立案的,由纪检监察室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或有困难的,向纪检组长请示或报告,纪检组长认为必要时,还可向党组或党组书记请示报告。

3.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纪事实、错误性质认定、被调查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调查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给予或不给予处分及何种处分的建议,做出处分的法律、纪律依据等。调查报告要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

4.经调查认定的违纪问题的事实,要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要求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如被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5.对涉嫌违纪人员实行“两规”“两指”措施,要严格遵守《**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并向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六、凡立案调查终结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案件,一律进行审理。案件审理由纪检组具体承办,审理组的组**员由组长指定。通常情况下,调查组人员不予参加。

审理内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审理结束后,应提出审理报告,准确表达审理意见。

审理组认为调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可向调查组提出补充调查或补充证据的建议。案件审理报告要提交党组会议审定。

七、纪律处分。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纪、政纪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室会议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八、案件归档。初核和案件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材料和公文,都要进行归档,对撤案或销案的案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承办单位严格按照信访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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