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发布 2019-07-22 14:29:00 阅读 8377

一、概述。一)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原因。根据合同法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其他。三)后果。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引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中的后合同义务)

二、清偿。一)概念。

清偿: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但是两者的角度不同,清偿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债务消灭的角度来看的,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的。

合同订立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债务经过清偿以后,债权就发生消灭的结果。

二)代为清偿。

就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代为清偿必须符合的条件: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合同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就不能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这个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约定,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比如说代为清偿有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等)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是指清偿所需要的不要费用。

对与清偿的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约定的事后,由债务人负担。

三、抵销。一)概念。

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种类: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抵销的要件。

合同法》99条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当事人没必要存在一样数额的债权债务,但是必须互负。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相对人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没有债权或只有债权而没有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不然就是强迫对方履行债务。但是如果是被动债权,被对方要求抵销可以。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不然侵犯了债务人的利益。

2、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最适合的是货币之债。

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一方可以自己做出决定。

)但是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意抵销)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

未到清偿期的债权,如果允许抵销相当于让债务人提前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不合理。

4、须非不得抵销的债务。

三)抵销的方法。

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法定抵销,一方当事人决定即可,但要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双方的债权按照数额而消灭。

四、提存。一)概念。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二)提存的原因(债权人为什么不收合同标的物)

1、债权人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

4、其他情形。

三)提存机构。

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然后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或租赁银行的保险箱。但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也已经开始办理提存事务了。

四)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如果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不适于提存的有:水果,生鲜食品、化学品等。所为提存费用过高,指需要特殊设备或人工照顾的动物等。

四)提存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受领人无权请求提村人另行清偿。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五、免除。一)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

对于免除,世界通说有两种,一种是免除应当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合意,而且免除债权是债权人的施惠表现,不应当将这种施惠强加于人。但是另一种观点是说免除是一种单方的行为,根据常理判断,免除不用经过债务人同意。我过采用的是单独行为说。

也就是说,免除仅仅依照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二发生效力,致于原因为何,在所不问。免除没有什么特定的表示方式,也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言辞,是明示默示都可以。

二)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主债务被免除,从债务随之一起免除。

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个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合同关系因混同而归于消灭。

第十二章调查报告

第一,真实性。第二,针对性。第三,典型性。第四,指导性。第五,时效性。合格的调查报告必须符合这些特点。二 调查报告的结构。调查报告其实并无固定的结构方面的要求,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往往是根据其主题,选用恰当的格式。目前最常见的调查报告的结构包括标题 署名 前言 主体和结尾几个部分。1 标题。标题是调查...

材料力学答案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动载荷。第十二章答案。12.1 吊索以匀加速度a 4.9m s2提升重f 20kn的重物,吊索的许用应力 80mpa,试求吊索的最小横截面面积。knm2.12.2 用两根平行钢索,以匀加速度a 9.8m s2提升图示工字钢梁 型号 32c 试求梁的最大动应力。由惯性力引起的载荷密度 q2 m...

童年第十二章读后感

篇一 童年第十二章 读后感。在高尔基的名着 童年 的第十二章中,他讲述了一段 我 在野蛮的俄罗斯生活中的丑事,描写了一段 我 黑暗而悲惨的童年时光。我 的母亲给我找了一个继父和祖母,他们对全家人很不好,大家都厌恶他们。为了生计和母亲的婚礼,我们 不得不卖掉原来的房子,买了两间小黑屋,过上了痛苦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