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8-28 19:30:40 阅读 8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 凡遵守公司章程和规定,愿致力于为发展壮大本公司事业,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和公司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其他人员,均可应聘本公司工作。

第四条在公司核定的岗位编制内进行人员聘任,因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岗位编制外进行人员聘任的要报公司特批。

第五条公司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非法人)提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并经体检合格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聘用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二、聘用人员的其它三种情况:

1、 借聘。

借聘指公司与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聘用人员关系。由公司用人单位负责与被聘用人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借聘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备案。借聘人员必须是富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借聘人员一般从集团子公司借聘。特殊专业人才也可考虑从集团外单位借聘。

2、返聘。返聘指聘用本单位或外单位已退休的人员,由公司用人单位负责与被聘用人员协商返聘的时限及费用等并直接签订聘用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备案。

3、 聘用应届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聘用外地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在国家人事部核准的接收大学毕业生进京指标内进行,没有接收指标的,不得聘用。

第三章待遇。

第六条公司贯彻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则,实行岗薪工资制。公司实行部分岗薪作为风险工资的制度。

一、聘用在总部工作的人员按公司岗薪工资执行;聘用在各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按各经营公司规定的待遇执行。

二、借聘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仍由原用人单位及借聘人员承担。

三、长期借聘人员享受与在岗员工同等的假期待遇。

四、公司借聘、返聘人员的报酬在相关聘用(劳务)协议中约定。

第七条公司实行双向选择、聘任上岗制度。员工被聘上岗后,按月核发岗薪工资。

第八条交流待岗、内退员工待遇按公司专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工作岗位变动,自被聘下月开始享受新聘岗位待遇。

第十条 公司派出到其它岗位临时工作的员工,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继续享受原岗位的一切待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享受新任的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岗位变动,需持公司人事部门的调配通知单,到有关部室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确认到岗发薪。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批准的其他工时制度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必须请假。本请假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各类人员。总部各经营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考勤管理。

一、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考勤负责人,负责各部门在岗员工考勤核定,办理本部员工出差、出国、婚、丧、产、病假、探亲、公假、事假批准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职能部室的考勤核定。

二、各部门考勤员每天下班前应将第二天因公务出差、外出员工情况书面说明,经本部门领导(或授权处长)签字后送人事部门;请假(含各类假别)的员工报送请假审批单。

三、公司实行考勤刷卡制度后,员工应在早8:00时之前及下午4:50时之后考勤刷卡。 无正当理由不刷卡的, 记录为缺勤旷工;

没有在规定时间考勤刷卡的, 将做如下记录:

1、每天在上午8:00时之后考勤刷卡的, 记迟到; 每天在下午4:50时之前考勤刷卡的, 记早退。

2、迟到、早退超过两小时均记旷工;旷工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当日旷工超过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

3、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出勤,为旷工。

四、 公司员工上班打卡后,因公需离开办公楼外出的,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擅离职守均作为旷工记。

五、公司人事部门根据考勤刷卡的记录和部门的情况说明, 负责核对每天的考勤情况,每周统计一次, 月底汇总。

第五章请假。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的假别分为:事、病、工伤、婚、丧、产、探亲、公、休假。职工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请假批准权限及其它。

一、员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审批单。按下列权限规定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记旷工。但特殊情况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在当日以**、邮电或其它形式逐级迅速报告,3日内完备请假手续。

1、请病、事假在2天以内、其它假期在规定日期内,部门领导请假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需报部门领导批准。

2、加班工时可以核抵病、事假。由各部门领导负责记录审核、报告。

3、请病、事假在2天以上、或其它假超过规定日期的,除履行批准手续外,均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审,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核定,人事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假期结束或提前到岗者,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员工的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均按此进行折算。

四、各类假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的、假满超期又未办理续假批准手续的,不论时间长短,均按旷工处理。此类旷工的,按缺勤天数核扣岗薪工资,直到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各类假别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因私事占用工作时间要请事假。事假按小时计算,按天累计。四小时以内计半天,当日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事假按天扣发岗位工资。

二、病假:因病不能上班的职工须请病假。公司医务室可以开具一天病休证明,休病假两天以上必须凭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办理。无证明按事假处理。病假医疗期按如下规定: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北京市劳动部门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节假日按病休日连续计算。

3、病假及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当月病假在二日以上逐日扣发个人日岗位工资的30%;10日以上逐日扣发岗位工资的50%;二个月以上停发个人岗薪工资,按1500元/月工资发放;三个月以上执行医疗期工资待遇(即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按1000元/月工资发放,直到医疗期满。

三、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按以下规定休工伤假:

1、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2、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北京市有关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核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岗薪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月岗薪收入核发工伤津贴。

4、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按有关规定核发岗薪工资或享受伤残待遇。

四、婚假: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婚假3天,如女方满23周岁、男方满25周岁初婚登记的视为晚婚,

给奖励假7天,共10天。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岗薪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丧假3天。如死亡亲属在外地,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岗薪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六、产假:1、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难产或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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