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2-28 01:52:28 阅读 53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宜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的通知》(宜价费〔201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开办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经营的要求,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托管经营。

第三条食堂应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原则,应当规范设置食堂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库存物品明细账等账簿独立核算食堂收支。食堂财务适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法。

第四条食堂财务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校长、总务主任、工会主席、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的伙食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专班,行使对食堂物品采购、饭菜**、饭菜质量、物品盘点、财务清理、工作绩效、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炊事员伙食收入、代办伙食收入),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伙食收入,指食堂向学生、教职工、炊事员、代办对象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全市统一伙食费月标准,按学期(月)预收伙食费,月末以当月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据实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实行充值卡或餐票方式就餐的食堂,月末以师生当月实际支付的伙食费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食堂取得的财政性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主管部门(学校行政)或上级单位对食堂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其他收入,指食堂取得的除上述以外的合法收入。

第七条提倡学校运用信息系统平台管理食堂,学生首次办理充值卡成本费用由学校行政列支,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充值卡的收取成本费。

第八条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经营服务的项目为依据,不得将非食堂经营服务的收入纳入食堂核算范围,不得转移、套取、挪用食堂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食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天存入食堂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食堂支出分为伙食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的消耗性成本费用,包括原材料、水电燃料费及其他成本等。原材料成本指消耗的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及其它原材料等。

管理费用,指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办公用品(纸张、笔墨、电脑耗材、账证、收据等)购置,培训费,差旅费,临时用工劳务费,餐(灶)用具维修(护)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费,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非伙食性支出月累计金额较大的摊销费,食堂文化建设费等。人工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非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含国家规定的单位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加班工资等。

其他支出,指以上支出以外的食堂其他支出。

财政或其它部门、社会捐赠投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折旧成本,食堂房屋日常维修(护)不纳入食堂成本,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在食堂列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资产使用年限分会计期间计提,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摊销法在学期内分会计期间摊销。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同类物品或费用月累计支出占当月伙食收入1%以上且超过500元,高中学校食堂同类物品或费用月累计支出占当月伙食收入0.5%以上且超过3000元的非伙食性支出纳入待摊费用的范畴。

第十二条食堂应合理配备工作人员,食堂用工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非在编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教发〔2019〕3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配备,中小学食堂炊事员分别按100:1, 80:1比例配备。

第十三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应单独计量,不得将非食堂使用的水、电、气费用在食堂列支,尚未分表单独计量的(学校应按规定时限改造安装到位),各项费用应合理分摊。

第十四条提倡教职工、炊事员与学生同餐,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应当同价,据实纳入食堂成本核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五条规范食堂代办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安排的接待用餐费用,学校应及时拨款到食堂。

第十六条食堂支出除少量蔬菜、豆制品等原材料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使用自制购物单以外,其他原材料采购都应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支出。食堂应减少现金支付结算,500元以上的支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食堂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从学校行政取得,金额一般不超过食堂3天的零星支出总额,由出纳保管使用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构成,食堂财务成本测算以当月核算的伙食收入总额为基准,食材成本占比不低于65%,人工成本不高于25%,水电燃料成本不高于5%(就餐人数500人以下的不高于7%,200人以下的不高于8%),设备维修(护)不高于1%,资产折旧与费用摊销成本不高于1%,管理成本不高于2%。

第十九条食堂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食堂就餐,学期末,包餐制食堂的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充值卡或餐票制食堂营利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充值卡或餐票余额学生可选择退还也可选择下学期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食堂对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独立分类建卡管理,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属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应及时办理**采购手续。财政或其它部门、社会捐赠投入形成的食堂使用的固定资产不纳入食堂管理,由行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管理。

第四章物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堂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大宗物品、批量物品实行集体采购商家配送模式,降低采购成本,大宗物品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商。

第二十二条食堂应健全管理员、采购员、保管员和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各岗位人员既分工合作,又相互牵制。管理员负责采购物品的复秤和质量的监督,采购员负责物品的采购,保管员负责物品的保管和入库出库登记,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的审核和收支核算。

第二十三条伙食管理委员会应在每月末安排专班对食堂库存物品进行盘点,核对当月物品入出库情况,查明盘盈或盘亏的原因。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食堂工作人员的安排应采取回避制度,不相容岗位不相互兼任,重要岗位实行轮岗,采购人员原则上一学年一轮岗。

第二十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食堂财务的审批,主要负责人不直接签批食堂财务。

第二十六条食堂财务受学校行政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行政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食堂财务进行指导和检查,同时受教育、**、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伙食管理委员会每月末应安排工作专班对食堂财务收支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师生公开。

第二十八条食堂应按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内容包括食堂资产负债表,食堂收支利润表,食堂往来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食堂财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归档,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保存。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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