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发布 2020-05-09 17:42:28 阅读 4106

凡与地测部门有业务联系的单位,一律采用正规业务联系书或委托书书面联系,否则不予提供资料和现场放线。

1、设计部门所需地质资料必须以书面委托形式,并经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方可按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委托书应简要说明设计方案,明确设计范围、主要巷道设计位置、开采煤层等情况。

2、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3、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4、回采工作面所需要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五天内提交。

5、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6、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7、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资料通知施工单位。

8、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质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

9、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以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10、地质和水文预报、临时通知书必须提前下发有关单位,并有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

11、凡与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必须由单位技术员或技术主管填写业务联系书,提前一天与测量人员联系,否则不予放线。

12、技术部门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将设计图纸提供给地测部门,由测量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闭合校算,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调整方案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否则不予放线。

13、基建巷道一律按设计图纸延挂中腰线,无图纸一律不予挂线,如变更设计,设计部门需提供变更设计图或提供经总工程师签字的联系书,否则不予放线。

14、岩巷贯通前20米,煤巷贯通前50米,快速掘进提前2天,突出煤层相向掘进贯通距离小于100米,测量负责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分管副总、总工办、安监科、调度室、通风科、施工队、分管矿领导等有关部门。

15、巷道在透或过老巷、老塘、老墟等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应按贯通工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提前书面通知生产办、施工单位及有关领导和部门。开采程序的压茬、破坏关系,井巷及地面建筑物的塌陷或保护测量人员应及时掌握,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16、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米前,地测部门编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17、巷道中所有的测量控制点和中线点,施工单位应妥加保护,严禁敲动或用测量桩点栓挂重物,锚喷巷道喷浆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测点加以遮护。对破坏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8、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部门应在工作面上,下巷施放收尺点。以便回采单位掌握工作面调斜和掘进度,其它部门或其它用途的标志,应与测量收尺点相区别。

19、回采工作面的收作线,根据各煤层的开采关系和周围巷道的使用情况,由生产技术部门、地测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总工程师审定后,由测量人员现场标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回采单位应严格遵守。

20、各类保护煤柱,应由地测科与生产办有关人员,根据《三下开采规程》的规定,结合本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共同确定,设计经总工程师审定后报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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