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发布 2020-05-09 17:44:28 阅读 3193

1、为使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矿地测与技术、设计、施工、采掘等单位应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业务联系单、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通知单、会议纪要等制度进行。

2、其它部门需要地测科提供地测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地测部门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1)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采区地质说明书,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2)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质部门在设计前30天交付。

3)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回采工作面贯通后10天内提交。

3、地测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地测科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科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3)日常延设中腰线,施工单位应提前1~2天通知地测部门。

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巷道的中腰线,如果跑线,应及时通知地测科进行检校。

4)停头或复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科,地测科应及时准确地测定停头位置,并填绘在图纸上。

5)如遇巷道相互贯通,遇老巷,测量人员应按保安规程的有关要求,提前书面(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和有关单位。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6)在测量给线,地质观测、超前钻探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科应随时把掌握的资料通知有关部门,以指导生产。

4、大型重要贯通测量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地测部门组织测量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验算,编制贯通测量方案,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确定贯通允许偏差,审查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对特大型贯通,设计方案须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5、凡存在水患、老空等隐患时、地测部门要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提前以书面形式并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下发预报通知单,按照预报通知单要求停止施工,处理隐患,待隐患彻底处理后,以复工通知单形式并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下发施工单位复工。如预报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或遇较大地质、水文地质变化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出临时预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6、各种巷道内的导线点、中腰线,回采工作面停采线、点号及地质观测点,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护和进行交接,如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校检。

7、凡没有委托书的,地测部门有权不予提供资料,委托书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的,地测科有权滞后提供资料。

8、因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质量和人身事故的,按照《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及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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