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作票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5-23 16:23:40 阅读 7976

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力二厂电气类工作票的签发,办理和终结的实施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动力二厂各装置电气类作业的检修工作。

2 职责。2.1 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2.1.1 必须由各专业工艺工程师或主管工程师签发,也可由动力二厂批准的授权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2.1.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1.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2 工作许可人职责。

2.2.1 由运行班长担任,也可由动力二厂批准的授权人员担任。

2.2.2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2.3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2.2.4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2.2.5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3 工作负责人职责。

2.3.1 工作负责人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见习期员工、初级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3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3.4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3.5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2.3.6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3.7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2.3.8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4 专责监护人。

2.4.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4.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4.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5 工作班成员。

2.5.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5.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5.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 具体实施内容。

3.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以下6种: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

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 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4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5 直流保护装置、通道和控制系统的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6 换流阀冷却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7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3.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3.7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上工作,无需将直流单、双极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3.8 直流保护控制系统的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3.9 换流阀水冷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3.4.1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工作。

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3.5.1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5.2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3.5.3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4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4.1.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中性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4.1.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4.1.3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运行日志。

4.1.4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4.1.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并送交工坐票签发人审核、签发。

4.1.6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4.1.7 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4.1.8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4.1.9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

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4.1.10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5 工作票的使用。

5.1.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5.1.2 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

a)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b)直流双极停用,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均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c)直流单极运行,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

5.1.3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5.1.4 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1)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2) 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3) 全站停电。

5.1.5 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5.1.6 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5.1.7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5.1.8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5.1.9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5.1.10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5.1.11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5.1.12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5.1.13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5.1.14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5.2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5.2.1 第。

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5.2.2 第。

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

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5.3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5.3.1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5.3.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5.3.3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

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5.3.4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附录a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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