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发布 2019-06-01 10:38:00 阅读 1781

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沭教字[2012]17号。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体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只上课不坐班。

三)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5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教体局人事科统一组织到县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由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事假。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

并与绩效奖或全勤奖挂钩,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福利待遇。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婚丧假由镇街教委、中学或县直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2、事假:镇街中学、县直各学校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5天(含)以内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镇街小学、幼儿园,镇街中学、县直各学校教职工请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内的,由镇街教委、中学或县直学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的须镇街教委、中学或县直学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四)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体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镇街教委、中学、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

五)销假。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镇街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镇街教委、中学(县直学校)办理销假手续。

3、县教体局将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教职工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福利)。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天,每超一天,扣发一天考勤奖。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一半年终奖金(福利);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全年奖金(福利)。

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扣发全年奖金(福利),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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