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8-11 23:38:40 阅读 5496

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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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收集、整理和归档有据可依,做到档案工作有序、安全、规范、科学,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一、凡借阅、领取基本建设工程的资料及图纸,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基建档案员予以登记,借阅、领取人必须签字,办理借阅移交手续。在资料及图纸归还时,基建档案员应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后才可予以核销;若不完整,则不予接收。

二、基本建设工程前期资料。有关人员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文件、资料原件移交给基建档案员,不得拖延或不移交,移交时需移交2份(如只有1份原件,同审批部门协商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移交人在资料移交表(清单)上签字。

原则上文件、资料原件不再借出,只提供复印件。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时,应有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条款,明确报送套数及时间,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交资料达到档案移送标准时,由基建档案员签字,才予以工程的结算。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验收准备工作,由基建档案员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和校档案馆人员对该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基建档案员参加。

五、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催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规定数量的完整竣工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在延长的期限内报送。

六、工程管理科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期资料及竣工图的验收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工程管理科在移交资料前,需将所有资料和图纸认真核对,在资料移交表(清单)上签名,并及时把工程资料移交给基建档案员。

七、归档资料的内容、范围和顺序。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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