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3:29:28 阅读 5071

(2009)中外建办字第033号。

关于印发《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部机关各部门,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现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总公司领导。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与归档 4

第四章档案管理 8

第五章档案利用 10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12

第七章附则 12

附件一: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3

附件二: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6

附件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23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使之更好的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部及经营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直属机构);各直属机构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对档案进行管理;也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其中包括:文件、单据、报表、账册、**、录音、录像以及各种电子储存介质等,具体分为: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与审计档案、工程档案、音像与电子档案几大类。

第四条总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总公司综合办公室是总公司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总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属机构行政办公室是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总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总公司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对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保管、统计、鉴定、销毁以及移交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服务工作;

四)负责总公司系统档案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直属机构办公室档案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总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保管、统计、鉴定以及销毁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服务工作;负责向总公司综合办公室移交有关档案。

第九条由总公司直接实施的工程项目档案材料,工程项目结束后,全部移交总公司综合办公室归档保存;海外工程项目档案,由海外分公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拔政治上可靠、事业心强、熟悉档案管理业务的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搜集、整理应归档的各类文件档案和材料。

第十二条凡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一)文字、图表类:包括文字、图纸、表册、画册等;

二)声像类:包括**、胶片(正片、负片、电影片及缩微片等)、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及其他电子文档储存介质等;

三)实物类:包括证书、印模、奖旗、奖状、奖牌、奖杯、领导题词题字、书画作品、纪念品和艺术品等。

第十三条总公司和直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一)综合性文件档案(主要包括:公司党委文件,公司行政文件,部门文件及签报,工会和团委文件,各类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以及各种便函、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承诺书等其它按规定必须存档的文件和资料)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保存。

根据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凡使用总公司、各直属机构党、政、工、团印章(包括总公司号码印章)发出的各类文件和用印审批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保存;

二)综合管理类证照及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各类资质证书,对外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税务登记证书,安全许可证书,各类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与之相关的其它文件资料;分支机构成立、运营、撤销的各类证明文件、各类证照、行政许可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各类文件资料)由总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保存;

三)人事档案(主要包括:员工聘用、辞退、奖惩,任免文件和材料;干部履历表;员工工作总结及考核材料;员工工资,社会保险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员工学历及职称材料,就业通知书或毕业报到证书、成绩单、转正定级表、实习及派遣记录,因公出国审批材料等其它按规定必须存档的文件和资料)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授权保管人事档案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负责立卷归档保存;

四)工程建设档案(主要包括:各类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工程投标、中标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及图纸,与甲方、监理、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开工、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管理文件、资料;材料采购、验收资料,设备租赁及使用记录,工程结算资料等其它按规定必须存档的文件和资料)分别由总公司、各直属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其中:工程总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结算书等工程主要资料,应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应主动移交总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

五)资金、财务类档案(主要包括:各类财务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类保函凭证,资信证明材料,对外投资文件及资料,纳税资料,清产核资资料,银行开、销户相关资料;各类原始凭证,账簿,报表;各类外部审计、评估资料等其它按规定必须存档的文件和资料)由资金、财务部门负责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六)审计档案(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立项性文件和材料;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等其它按规定必须存档的文件和资料)由审计部门负责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应每年一次定期移交总公司综合办公室;

七)法律事务档案(主要包括:各类案件传票、答辩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案件和解文书;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言、证词等全部证据材料;案件执行材料等其它按规定必须存档的文件和资料)由总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立卷归档。上述法律事务档案应在案件结案后的半年内主动移交总公司综合办公室归档保存;

八)纪检、监察类档案由总公司党委办公室或监察室负责立卷、归档保存;

(九)声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处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十一)因工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参加会议等各种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向本单位办公室移交;

十二)工作调动或长期出国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

十三)总公司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总部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保存的各类档案,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

一)制成的档案材料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电子文档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有备份,正式和重要的应打印成纸质材料归档;

(二)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能反映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应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整理;组成案卷、编定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并装订整齐;反映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应一并归档;有密级的文件应在案卷封面上做出密级标识;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协助各职能部门,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确认,经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审后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及要求。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电子文件(磁盘、光盘、电子储存介质等)在次年三月底以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工程建设文件材料在工程结束后一年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三)声像、实物类档案材料一般在次年三月底以前随同管理性文件一并归档;单项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形成的材料,应在活动和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档案部门归档;

四)综合类档案材料应在次年三月底之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五)人事文件材料按规定即时归档;

六)财务文件材料应在次年三月之前归档;

七)审计文件材料在审计终结后即时归档;

(八)各类特殊载体、资料、文件归档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归档部门应以卷或件为单位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并经主管领导签审。交接档案材料时,双方应对照目录认真清点核对,并签字确认,档案移交单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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