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3:39:28 阅读 2090

5.1.5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内容,材料应完整无缺。

5.1.6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5.1.7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作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5.2档案贮存。

5.2.1贮有档案的房间,应安装通讯、照明、调温等设备,保持室内环境标准:温度14℃~24℃。湿度在45%~60%之间。

5.2.2档案库房内保持整洁干净,设施适用。保证有足够的柜架和装具,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的措施和安全措施。

5.2.3在做好一切基础工作的同时,分期分批地输入电脑,以达到管理科学现代化。

5.2.4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涂改和销毁。

5.2.5每年对贮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工作,做到编目与实物相符。对损坏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5.3 档案借阅。

5.3.1 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

在档案室内查阅,需经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带出档案室查阅的,要经过质保工程师批准。绝密、孤本和珍本档案概不外借,特殊情况外借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5.3.2 借阅档案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二周,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借用时,要办理续借手续。

5.3.3 借阅档案人不可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5.3.4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经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4 档案销毁。

5.4.1如无特殊规定时,档案保存期限按下表执行:

5.4.2超过保存有限期的档案,除产品质量档案(超保存期限时可移交产品使用单位)外只准销毁。

档案销毁前,由档案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销毁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至少二人以上)负责监督并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并做详细记载。

6记录。qxj/qr 02-08 借阅档案登记表。

qxj/qr 02-09 档案销毁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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