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8-22 15:31:40 阅读 3380

重庆宝协电子商务****。

第一条目的。

1、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秩序,维护劳动者权利,提高劳动效率;

2、明确考勤规范,健全请假制度,细化操作流程。

第二条作息时间。

1、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具体考勤作息时间为: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2、公司作息时间确需变更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后,予以执行。

第三条考勤。

1、公司使用纸质签到考勤,以纸质考勤记录作为员工的基础考勤记录。

1.1员工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必须亲自进行考勤登记,中午午餐休息时间无需登记;

1.2加班或轮班人员也应在开始和结束时间分别进行考勤登记,作为加班或轮班考勤认定依据;

1.3员工当日下班时忘记进行考勤登记的,应于第二天及时在《未打卡登记本》上记明原因,经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人事行政部门方可认定。但此类情况每人每月不能超过3次。

具体责任如下:

1.3.1 三次(含)以内的,每次迟到按第五条迟到早退规定处理。

1.3.2 三次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按半天工资扣除;

1.4 若因公外出,当天不能回公司进行考勤登记的,必须使用软件进行外出考勤,并于第二天在《外出登记本》上记明原因后,报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人事行政部门方可确认,否则可视同旷工处理。

1.5 因公不能在上班当日上午到公司进行考勤登记的,必须提前一天在《外出登记本》上记明原因,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行政部门方可确认。否则可视同旷工处理。

2、经批准出差的,应遵守出差管理规定。

2.1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考勤以批准的出差申请作为考勤核准依据;

2.2员工出差必须提前申请,如遇紧急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必须应以口头或短信形式办理申请手续,但应自返回公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差申请补办手续。否则考勤管理部门可视同事假或旷工处理;

2.3未经批准出差的,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处理。

3、公司免于考勤的人员名单,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4、公司考勤以小时作为最小考勤单位。

5、公司设立全勤奖。对于当月全勤人员给予100元奖励,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条旷工规定。

1、旷工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1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

1.2员工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1.3超过批准假期,逾期不归又未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时间;

1.4谎报请假原因,或者涂改、伪造证明而未上班的时间;

1.5其它根据劳动法规应认定为旷工的情况。

2、旷工处理。

2.1 旷工期间,公司按该员工当月标准工作时间的小时平均劳动报酬扣发双倍报酬;

2.2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者当月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除按2.1的规定处理外,并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

2.3对于旷工员工,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在查明原因后,及时沟通,必要时应进行批评教育。公司可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第五条迟到/早退规定。

1、迟到/早退时间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含)以内的,扣款10元;

2、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含)以内的,扣款20元;

3、迟到/早退时间在60分钟以上的,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的,按半天工资扣除处理。未提前通知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事假规定。

1、申请审批。

1.1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逐级批准后,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1.2请假时间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相关领导逐级批准后,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薪资待遇规定。

请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扣除。

第七条病假规定。

1、申请审批。

1.1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相关领导逐级批准后,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1.2请假时间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相关领导逐级批准后,报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生效;

1.3请假时间5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相关领导逐级批准后,报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2、请假要求。

2.1请假时间不超过1天(含)的,可以不附医院休假证明及病历单;

2.2请假时间1天以上的,必须附医院休假证明及病历单,生病住院的必须提供住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薪资待遇规定。

3.1 工作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员工,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的50%的薪资待遇,不享受各项津贴福利待遇;

3.2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员工,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的70%的薪资待遇,不享受各项津贴福利待遇;

3.3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员工,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的80%的薪资待遇,不享受各项津贴福利待遇;

3.4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员工,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的90%的薪资待遇,不享受各项津贴福利待遇。

第八条产假。

1、员工必须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报由部门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经人事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生效。

2、产假申请必须附医院证明(怀孕、孕检证明等),否则不予审批。

3、休假时间及相关待遇规定。

3.1平产休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2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的,享受产假20天;

3.3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

3.4七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3.5休假期间薪资待遇,依据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各项津贴福利待遇。

4、产前30天内方可申请休假。

5、费用报销按社保机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按社保规定执行。

6、非计划生育产假的按事假处理,不享受计划生育产假待遇。

第九条产检假。

1、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申请享受半天的产检假。产检假需要提前书面申请,报部门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经人事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生效。

2、员工请假时必须提供医院产检病历,否则不予审批。

3、产检假属于带薪休假。

第十条加班规定。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或部门领导安排加班的,加班人员需递交加班申请报部门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经总经理批准,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方可确认为加班。

2、原则上加班人员应提前申请审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前申请审批的,应在加班后三日内完成加班申请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确认为加班。

3、不能认定为加班的情形。

3.1员工出差期间,不能认定为加班;

3.2未经审批确认的加班,不能认定为加班;

3.3双休日或节假日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不能认定为加班;

3.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的会务活动,不能认定为加班;

3.5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完成需要加班完成的,不能认定为加班;

3.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认定为加班;

3.7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加班。

4、员工加班,原则上由公司以调休方式进行处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可按给付加班工资的方式处理。选择调休的,调休只在加班年度内使用有效,过期作废。

5、员工加班时,不得做与加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调休规定。

1、员工应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的,可以调休方式处理;

2、员工按公司规定的法定福利休假因公事或公司要求不能正常休假的,可以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或换休。

3、调休申请审批流程。

3.1对于三天以下(含)的调休,申请人提交调休申请流程报部门相关领导审批经人事行政部复核批准后方可调休;

3.2对于三天以上的调休,申请人提交调休申请流程报部门相关领导审批人事行政部复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休;

3.3为便于工作安排,对于三天以上的调休,员工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或休假,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紧急或突发情况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或休假手续的,必须**告知部门相关领导,并自返回公司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上述各类假期在统计缺勤天数时,应扣除假期期间的公休假或法定假天数。

第十四条各类假期的享受都是建立在真实的登记、核查基础上的,对于需要提供相应证明的假期,若不能提供证明的不能以相应假给予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有享用假期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的责任和义务。各级领导有保障员工享用假期的义务,同时负有员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监督管理的权利与责任。员工和部门相关领导在申请审批时都应该周全考虑,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应对部门正常运作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六条附则。

1、本规定经公司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执行,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规定的拟定或修订补充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提出方案,经公司审议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3、本管理规定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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