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与邀约

发布 2019-09-02 19:28:20 阅读 7132

论承诺与要约的区别。

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合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最终作出承诺的一个真实意思表示。

一) 要约。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他人发出具体订立合同详细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对方答应合同即成立。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个基本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反映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要约必须使要约人想起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方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表达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要约与反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的行为。由此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

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所有条件的认可和接受,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即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设定的方式。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凡是不是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凡是违背要约设定的方式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所以并非一旦变更便是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三)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承诺不得改变要约内容合同方能成立,否则便是新的要约。

要约、承诺均可撤回,以保证订约自由,但并非毫无限制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有效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同时到达。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或者撤回通知同时与承诺一同到达。

要约还可以撤销,但承诺一旦做出不得撤销,要约撤销行为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到达受要约人。

反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概念。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

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从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但他没有承担的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2.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又称有效期限),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主要表现为:(1)受要约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2)在**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生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不生效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且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因一定的事由发生而失效。引起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包括: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时间是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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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能不能少一点,72000元先行交付四台。(3、反要约)

乙公司:**不能变76000元。(4、要约)

甲公司:好,76000元交付四台,明日交付我方。(5、承诺)

甲公司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乙公司对应地向甲发出要约,但甲公司变更后发出反要约即新的要约,乙公司没有接受重新发出要约,最终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要约,甲公司作出承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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