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20:42:28 阅读 2440

1 目的。

规定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保证员工档案及时准确、真实有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专职员工的公司内档案管理,不适用于临时工、计时工、顾问及实习人员的档案管理,也不适用于人事档案的委托管理。

3 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人事档案,机要室负责员工档案保管。

4 员工档案收录内容(有下划线为应录资料,无下划线为可录资料)

1) 应聘人员资料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学历证明复印件。

4) 资格证明复印件。

5) 健康证明、体检结果表。

6) 劳动合同、(试)用工协议。

7) 下岗证、计划生育证、劳务证复印件。

8) 个人简历、资历证明材料。

9) 党、社、团成员证明或其复印件。

10) 推荐材料。

11) 有关奖励、荣誉证明复印件。

12) 用以证明员工能力的作品或其复印件。

13) 内部培训考核成绩。

14) 外部培训结业证明(自费存档复印件、公费存档原件)

15) 奖罚记录。

16) 晋升、降级记录。

17) 公司内工作调动记录。

18) 其它。

5 收录与利用。

5.1建档:员工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录第5条第1)~6款资料,员工试用期满后,将员工档案移交机要室保存。

5.2编号:员工档案按员工姓氏拼单排序、按工号编号。

5.3续录: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应续录的的档案内容,即本制度第5条第13)~17)款资料,由人事主管根据公司人事文件登记在员工档案《员工任期履历表》中,每年年底向机要室移交。

5.4补录:员工聘用后,按国家法规应补录的内容,如本制度第5条第7)~12)款资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个人提供相关资料,收集后,移交到机要室。

5.5查阅:人力资源部因工作,可随时查阅人事档案,各总监、部门经理经行政总监批准可查阅管辖范围内的员工档案;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领导、总经理、行政人事总监可查阅全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其它人员查阅人事档案应经行政人事总监批准。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5.6调档:公司人员、集团公司人员将员工档案借出机要室,应经行政人事总监批准,其它人员将员工档案借出机要室,应经董事长批准。

6 阅档纪律。

6.1查阅和调档,应按档案管理制度履行手续。

6.2档案材料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摘抄。

6.3对所借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

6.4要爱护档案材料,严禁拆、涂、画圈、加批、抽换等破坏行为。

6.5档案使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7 档案材料的传递。

7.1市内各单位之间,由人力资源部直接传递。

7.2市外单位间,由人力资源部通过邮政机要部门传递。

7.3档案必须严封,以**、专递邮寄,不得交档案者本人自带。

7.4不必传递的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全部归入离职档案。

8 保存期限。

8.1 档案保存至员工离职后10年。

8.2 超过保存期限的人事档案,由机要室填写《文件销毁清单》,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经行政人事总监批准后,由指定人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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