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7-12 13:02:40 阅读 3084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确保采购产品在质量、交付和服务等方面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采购产品及其供方的控制和制订采购要求、验证采购产品的控制。

3 职责。3.1 工程部是本程序是编制、修改并实施归口管理的部门。

3.2 各相关部门是本程序的配合部门。

3.3 项目管理部和各施工队是本程序的实施单位。

3.4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合格物资供方名册的审批。

4 工作程序。

4.1 采购过程控制。

对任何影响公司产品质量**产品及过程的外包项目(例如分部分项工程外包施工)均应进行控制。

4.1.1 采购产品的分类。

4.1.1.1 确定采购产品对公司施工质量的影响。

a、对公司中间产品(分部分项工程)和最终产品(交付的单位工程)的影响;

b、对公司产品加过程或服务提供过程等产品实现后续过程的影响;

c、直接影响(如材料、零部件)或间接影响(如模具、焊条);

d、影响的重要程序(如是否影响到工程施工正常使用的关键特性或安全性)。

4.1.1.2 对**产品,依据4.1.1.1条款及其影响程度分为两类:

a类:如钢材、水泥、砼预制品、机砖、砂子、石子、防水材料、主要装饰材料及安装用零部件和金属模具、铝合金门窗等以及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b类:如电料、电器、五金、工具、计量器具、电焊条及一般装修材料等。

4.1.2 供方的选择与评价。

根据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评价和选择采购产品供方。

4.1.2.1 对新开发的供方主要评价内容。

a、供方产品质量状况或已向其他组织提供同类产品的质量状况;

b、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的保证能力;

c、供方的顾客满意程度;

d、产品交付后由供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如零配件**、维修服等);

e、其他方面(如与履约能力有关的财务状况、**和交付情况等);

f、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4.1.2.2 对现有供方的重新评价。

对现有供方的正式评价于每年年末进行,确定来年新的合格供方名册。评价由项目部对现有供方供货和服务的业绩记录进行考核(见本程序4.1.3条款),评价其提供产品的持续保证能力。

4.1.2.3 供方评价程序。

a) a类产品供方的评价。

各项目管理部将对供方的调查了解资料新供方)和业绩考核资料(现有供方)填入《调查评价表》的相应栏内。(其中资质状况应为物资生产企业;如:公司或商店,应注明所供产品如钢材、水泥的生产单位。

)并报项目部经理;

项目经理组织对供方调查资料逐个进行评价,写出评价结论;

经评价为合格(列为合格供方)的单位填入《合格物资供方名册》,报公司主管副总经后,作采购产品的依据性文件。

b)b类产品供方的评价。

项目管理部将供方的调查了解资料(新供方)和业绩考核资料(现有供方)填入《供方调查评价表》的相应栏内,报公司工程部,工程部汇总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并组织逐个单位评价和记录;

经评价列为合格供方的供货单位,填入《合格物资供方名册》,报主管副总经批准后作采购产品的依据性文件,下发项目管理部。

c)零星物资采购控制。

因急需或计划数量本来就少而采购非批量的零星物资时,由采购员在采购现场评价和记录并确定供方。

d)分包供方的评价,执行《劳务分包控制程序》和《工程分包控制程序》。

e)工程部每月对项目管理部是否在供方内采购予以检查控制。

4.1.3 供方的业绩评定。

a)对合格物资供方的供货和服务情况作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服务等。

b)当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现问题时应及时与供方沟通,限期补发合格产品并得重新难产品。如果仍未达到求,则可限制或停止其供货,从《合格物资供方名册》中删除。

c)每年年末对现有供方按本程序5.1.2条款和本条款a)项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合格的列入新一度的,合格物资供方名册》,并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 采购信息控制。

4.2.1 采购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

a)依据建筑安装施工(工程)设计的总材料清单,编制**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

b)采购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含技术文件和图纸等)的内容除常规合同规定的**、付货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外,必须规定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验收标准和难方式等有关采购产品的技术、质量和验证要求;

c)a类、b类产品的采购合同、订单可技术协议经项目管理部经理批准。

4.2.2 采购计划。

a)项目管理部采购主管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分项或分月度采购计划。a类产品的采购计划和b类产品的采购计划经项目管理部经理批准。零星采购产品的采购计划(采购单)由采购主管批准或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b)a、b类产品采购计划中必须写清楚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单位和验收标准。其中供货单位必须与《合格物资供方名册》相符。

4.3 采购产品的验证控制。

4.3.1主要材料进场后,各分部现场试验负责人应提前12小时通知驻地监理,约定具体的取样时间,由驻地监理见证,现场试验人员和材料厂共同取样。

进场主要材料由项目经理部材料厂统一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填写试验委托单一式两份,材料厂、试验室各一份,并逐笔、逐项填写物资送检台帐。材料厂委托试验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的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两份或三份并加盖材料厂的材质证明专用章,写明本次代表数量,各分部物资、中心试验室各一份,注明该材料技证编号、做好技证签收登记薄。

具体作业流程如下:

1). 确定进场材料名称、规格、数量;

2). 见证取样、试验,审批;

3). 中心试验室负责原材料进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 分部填写材料报验单。

5). 监理审批后投入使用。

中心试验室在受理材料厂的委托试验后须在规范要求的试验时间再加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正式的试验报告。

4.3.2 进场原材料检测的措施和办法。

1). 钢材的检测:检验数量,以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次进货均需要进行检验。

不足60吨也按一批计,超过60吨则应该按照另一批计,材料厂需重新办理委托试验手续,试验室需重新进行复检试验。

2). 水泥的检测:检验数量,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每500吨为一检验批次,不足500吨时,也按一批计。

3). 砂石料的检测: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细骨料每400方或600吨为一检验批次。

将现有的各砂石料料仓一分为二,划分为已检区和待检区分别存放标识,待待检区的砂石料检验合格后再存放到已检区使用,不足400方或600吨也按一批计。

4). 外加剂的检测: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批号、同出厂日期的外加剂每次进货时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厂应该立即清除出场。

5). 矿物掺合料的检测: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和料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入罐,否则材料厂应该立即清除出场,不足120吨时,也按一批计。

如果公司或顾客(业主)需要在供方现场检验采购产品,应采购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等采购信息中规定验证活动的安排,并规定产品放行的方法。但是,顾客的验证不能免除公司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队其后拒收。

4.3.3. 原材料储存和管理。

1). 混凝土原材料进厂(场)后,各分部应对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证明书等进行验收核查,试验室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样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的原材料方可使用。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材料厂应按有关规定清除出场。

2). 混凝土原材料进厂(场)后,各分部应按材料类别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等。“原材料管理台帐”应填写正确、真实、项目齐全,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混凝土用的水泥、矿物掺合料等各分部应该采用散料仓分别存储。储存散装水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降低水泥的温度或防止水泥升温。

4).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各分部应按要求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存放、分级计量。

5). 不同混凝土原材料各分部应该有固定的堆放地点和明确的标识,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进场日期。原材料堆放时应该分界标识,以免误用。

骨料堆放场应事先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

4.4 进场物资的标识。

4.4.1. 进场物资标识的范围: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凝土构件、砂、碎石、石灰、半成品和成品。

4.4.2. 进场物资标识的方法。

对进场入库物资依据验证结果,采用标牌或记录形式进行标识,其内容:物资名称、规格、产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检验结果:即检验状态标识、检验人和日期、产品编号。

4.4.3. 检验状态标识。

1. 检验状态标识的内容:进场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需进行下列确认:

a)已检验和试验且合格的,在标识中注明“合格”

b)已检验和试验属不合格的,在标识中注明“不合格”

c)已检验和试验尚未出结果的,在标识中注明“待确定”

d)未经检验和试验的,在标识中注明“未检”

2. 检验状态标识的规定:物资进场后,按照物资验收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复试的物资,由材料厂负责联系进行复试,将复试结果交各分部物资部,由各分部物资部管库人员进行标识并记录。

3. 各类进场物资标识应根据性能、状态,按类别做出统一设计和规定,并由各分部的物资部门实施。管库人员应按照局程序文件规定对物资进行标识。

规定检验和标识的物资,而未经检验和标识的,不得发放和投入使用,且必须重新检验和标识。

4. 各分部对现场标识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物资负责人应督促检查,确保标识的准确、有序、完好。

4.5. 产品的可追溯性。

1、可追溯性的依据是物资台帐。

2、可追溯性要求是按照程序文件规定和合同有特定要求进行追溯。

3、可追溯性物资范围: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凝土构件、对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其它物资。

4、可追溯性的实施: 规定需要追溯的物资在使用前由各分部物资部填写物资台帐/物资追溯表。内容包括:

物资名称、规格、产地、进货时间和进货单号、进货数量、批号、检验复试报告编号、检验人、日期、检验机构;发料日期、发料单号、发料工程(部位)名称。

设备管理制度

批准 日期 2003年5月7日。审核 日期 2003年4月28日。编制 日期 2003年4月25日。发布日期 2003年5月8日实施日期 2003年5月10日。xx公路工程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我公司的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机械管理模式,强化机械设备对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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