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 2019-08-16 23:45:00 阅读 6116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校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精神和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区所有在校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三、认定组织机构。

一)校区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学工部、财务部领导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校区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四、认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区实际,提出以下认定标准:

我校区参照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总则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学生,均可被认定为我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系在具体组织认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困难和特别困难2档:

(一)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提供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如下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提供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家庭收入较低者;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较大,造成一定经济困难的;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提供一般生活学习费用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认定前准备。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统一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及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的组织实施。

1、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2、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对各系确定的困难生名单进行审核,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系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结果,报校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校区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校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附则。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实施办法由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学院专业: 年级:

附表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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