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发布 2019-08-18 00:27:00 阅读 51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销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新产品的生产转移,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按本款1~5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

并处罚,罚款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分公司处室及公司领导罚款5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工长和技术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

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按本款1~9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日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害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10﹪~30﹪的罚款,并在1~6个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于

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10﹪罚款(并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10元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予罚款。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编制 宋春香 2009年 11 月 1 日。审核 党晶 2009年 11 月 1 日。批准 孙国林 2009 年 11 月 1 日。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目的 通过对各部门的月度安全评比及年度考核,强化各部门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绩效,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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