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存价值鉴定规范

发布 2019-08-19 04:06:40 阅读 4426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

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升檔案清理效能,特訂定本規範。二、各機關檔案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情形,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需求原則:衡量檔案之使用者數量、權益、應用頻率、檔案類別、

需求程度及時效性。

二)彈性原則:依檔案性質及應用需求,選擇適當之鑑定方法及基準。

三)客觀原則:進行意見諮詢或討論,避免擅斷及主觀。

四)完整原則:遵循全宗原則,衡量檔案原有機關層級或檔案之重要。

性、獨特性、代表性,擇選具完整性之檔案,避免重複。

五)不受媒體拘泥原則:注重檔案內容價值,不因檔案媒體型式不同而。

有所差異。六)去蕪存菁原則:精選足以代表機關組織沿革、政策及業務之檔案。

但以不違背完整原則為限。

七)先例原則:遵循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但因機關職能或時空環。

境變遷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作業步驟如下:

一)確立檔案鑑定目的及範圍。(二)分析機關背景及檔案概況。(三)選擇鑑定方式及方法。

(四)選擇鑑定基準。(五)分析檔案保存價值。(六)提出鑑定結果。

(七)撰寫鑑定報告。

五、前點第二款分析機關背景及檔案概況,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檔案原有機關組織沿革、職能變遷及相關法令。(二)檔案原有機關主要職能對國家或社會之影響。(三)檔案涵蓋年代及產生時間。(四)檔案產生之原因。

五)檔案類別所含案卷及主要內容。(六)檔案形式及保存狀況。六、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之方式如下:

一)內容鑑定:指依檔案主題、內容及應用需求,評估檔案價值之方式。(二)職能鑑定:指分析個別機關內各類職能及各單位之重要性,評估檔案。

價值之方式。

三)宏觀鑑定:指分析機關間各類**職能及各單位之相對重要性,評。

估檔案價值之方式。

辦理檔案移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鑑定檔案價值時,以職能鑑定或宏觀鑑定方式為原則,併採內容鑑定方式為之;辦理檔案銷毀,鑑定檔案價值時,採內容鑑定方式為原則。

七、辦理內容鑑定,應先掌握檔案主題重要性與檔案內容資訊及主題之關聯。

性。前項鑑定得採逐案或逐件方式為之,並分析下列事項:(一)檔案使用需求與價值。

二)檔案內容之重要性及影響層面。

三)檔案未妥予留存,影響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程度及風險。(四)檔案之完整性、代表性、關聯性、獨特性、互補性、時效性及真實。

性。五)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

八、辦理職能鑑定,應衡量檔案使用需求及擇定之鑑定基準,依類別擇選重。

要之檔案,並分析下列事項:

一)機關各類職能與所屬業務之重要性及關聯性。(二)檔案使用需求與價值。(三)機關內各單位之重要性。

四)檔案未妥予留存,影響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程度及風險。九、辦理宏觀鑑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立檔案鑑定主題或範圍。

二)擇選機關進行組織沿革及職能分析。

三)依國家檔案徵集策略或機關檔案鑑定目的辦理檔案鑑定。

四)依**或各機關之重要職能、檔案產生者及檔案產生時間擇選檔。

案。五)擇選重要類別之檔案。

十、辦理宏觀鑑定擇選檔案鑑定機關優先順序時,應衡量下列事項:

一)機關職能對國家、社會及其他機關之影響。(二)機關於同類型**職能之重要性。(三)機關組織層級及成立時間。(四)機關職能涉及法令之影響程度。

五)機關所屬與內部單位數量、員額及預算。(六)機關管有重要檔案媒體之型式。

十。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依鑑定目的、檔案性質、數量及範圍,採下列一。

種或數種方法為之;必要時,得成立鑑定小組:(一)邀請學者專家鑑定。

二)邀請利害關係人參與分析。(三)邀集業務單位會審。(四)進行檔案內容實地審查。(五)選擇代表性檔案審查。(六)舉辦公聽會。

七)公開資訊徵詢大眾評論。(八)選擇鑑定基準進行檢核。(九)辦理焦點群體座談。

十)調查或訪問相關人、事、物。(十一)其他適當方法。

檔案對民眾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得優先採取前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鑑定方法。

十。二、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基準如下:

一)原有價值:指檔案之本質、內容或實體形式特性具有之原始價值。(二)行政稽憑價值:指得作為機關組織職能運作、決策、業務處理及績。

效等事證或責任稽憑之價值。

三)法律價值:指檔案清理適法性及保障團體或個人權益之價值。(四)資訊價值:

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五)歷史價值:指得保存典章制度或作為史籍資料之價值。

(六)管理成本:指保管及修護檔案之成本效益。

七)風險評估:指評估檔案未妥予留存,對於機關業務運作及利害關係。

人利益之影響。

前項鑑定基準,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給予適當之權重;國家檔案之鑑選,以資訊價值及歷史價值為優先。

十。三、檔案原有價值之評量指標如下:

一)實體形式特性:指檔案存在時間及外觀實體形式等特性。(二)替代特性:指檔案之不可替代性。

三)本質特性:指檔案媒體型式或其材質、章戳、墨水、印刷與裝訂等。

審美及藝術特性。

十。四、檔案行政稽憑價值之評量指標如下:

一)檔案資料之可信度。

二)機關決策及業務處理之參考性。(三)行政影響評估之可能性。

四)考評機關行政績效及行政責任之參考性。

十。五、檔案法律價值之評量指標如下:

一)檔案內容涉及團體或個人權益及財產維護之參考性。(二)檔案銷毀涉及相關法令之合法性。

十。六、檔案資訊價值之評量指標如下:

一)檔案內容研究價值。

二)檔案內容之代表性、獨特性、發展性及集中性。(三)檔案使用情形。(四)檔案應用之需求。

五)與其他檔案之關聯性及互補性。(六)檔案應用之限制。

十。七、檔案歷史價值之評量指標如下:

一)檔案產生年代或特定時間。

二)檔案反映國家發展、時代背景、制度變革、社會文化變遷或重大特。

殊之個案。三)檔案反映地方發展歷史及地方特性。(四)檔案反映機關發展歷史及沿革。

十。八、機關電子檔案之鑑定,除依本規範辦理外,並得進行技術鑑定。

前項技術鑑定,指分析電子檔案保存、移轉及應用過程中,所面臨軟硬體技術問題,就管理需求及技術變遷等因應策略提出建議。十。

九、檔案鑑定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檔案鑑定目的。(二)檔案原有機關背景。(三)鑑定範圍及檔案描述。(四)鑑定方式、方法及基準。(五)過去相關鑑定案例及結果。

六)鑑定結果:包括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案銷毀、典藏。

或移轉等處置事項之建議。

前項鑑定報告,機關應視檔案範圍、性質及數量,增列下列記載事項:(一)第七點至第八點與第十點規定應衡量及分析之事項。(二)鑑定過程。

三)鑑定遭遇困難及異議處理情形。(四)技術鑑定結果。

二。十、各機關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

檔案銷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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