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取暖锅炉房能耗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9-01 22:01:20 阅读 3827

1、根据下达原煤消耗指标每天定期、定量添加燃煤,若超过所规定数量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锅炉房照明设施应使用节能灯泡,否则发现使用普通灯泡,罚相关负责人30元/只。室内严禁私自使用电动车充电器等偷电设施,发现使用者一律对其没收,并罚款200元/次。

3、锅炉房照明严禁在7:30-16:00(冬季:00-20:00(夏季)开启(除阴雨天等光线不足情况外),若发现一次长明灯处罚司炉工30元/次。

4、司炉工应精心操作适时维护。要按时检查各个供水供暖管路,防止跑、漏、滴现象,造成间接用煤、用电浪费;加煤要适当,少加勤加,不能一次性大剂量加煤,使煤不能充分燃烧造成浪费,否则,对情节严重者罚款50元/次。

5、维修工要加强对锅炉的维护。司炉工要认真履行交**制,做到有问题不隐瞒,问题处理不完不**,把当班锅炉运**况以及用煤、用电情况准确无误交于下一班。

6、司炉工要认真填写用煤、用电原始记录,要求笔迹清晰、整齐,数据准确,并每月底按时上报。否则,未报、漏填、错填者罚款50元次。

7、司炉工如发现燃煤质量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科汇报,以便管理人员根据燃煤质量及时调整煤种以及燃煤消耗量。

8、考核人员每月对取暖锅炉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的检查。每月底对当月的锅炉运**况和耗煤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用。

煤、用电考核办法》中规定标准考核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