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界定

发布 2019-09-02 03:52:20 阅读 3985

2、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正常使用厂区内各类设施,但由于用人单位内各类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造成劳动者**的,如工作中摔伤、不小心滑倒受伤等,均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场所内遭遇自然灾害而**的,如厂区内树木、厂房、围墙等倒塌造成的事故,因工作时间遭遇大雪或冰雹等天气影响而**等,也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的《试行办法》中有一规定: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相关规定在《条例》中虽然没有出现,但不能因此认为《条例》否认“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实际上,《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已经包容了上述《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应特别指出的是:如上所述,劳动者只要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就应该认定为工伤。有的法院在法律规定条件之外,将劳动者受伤时的某个具体劳动行为是为单位创造利益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很荒谬的。

另外,部分地区规定,劳动者从事超出参加工伤保险时备案的工作范围的工作发生事故造成负伤、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规定,如果劳动者未经同意操作他人负责操作的机械设备而受伤,有关**应视为非工伤。这样的规定严重减损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也是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应当以这些规定的存在而否认劳动者**的工伤性质。

35、怎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规定是从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自己应该工作的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

这里的“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联合国第121号建议书《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2023年7月28日生效。该建议书“5.每一位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下列事故视为工伤事故:

不管是什么原因,凡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附近,或在工人因工作中需要而去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

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理、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主要住宅和别墅;通常用餐的地方;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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