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干警考勤制度

发布 2019-06-10 06:19:00 阅读 5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组织纪律,加强和完善对干警队伍的管理,使法院各庭、室、科、队工作高速、有效、协调地运转,保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行政管理的基本性管理制度,干警应以高度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院干警在岗期间,应本着优质、高效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凡请、销假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按本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干警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院的具体安排执行。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上下班时在岗人员按作息时间准时到大厅考勤机签到,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签名者,按迟到处理。

下班提前10分钟或未签到的,按早退处理。

第六条干警申请各种假期必须书面提交请假条,请假条上需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申请人签字。

第七条干警因病请假,凭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

第八条干警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开会,应主动向部门负责人告知情况,由庭长、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离开。

第九条干警请假一天的,须经部门主管院长批准,并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部门庭室长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单位副职领导请假由院长或党组书记批准。申请人持假条报院政工科备案。

第十条以小时为单位零星请假的,由庭室(含科、队)领导批准,并填写请销假明细单,但一天最多不超过四小时。以时间累积按事假计算。请销假明细单交由政工科备案。

第十一条干警请病假(非住院**)、事假,以干休假冲抵,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请假手续,可先行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凡未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召开全院大会及其他集体活动,干警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报政工科及督察组备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请假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如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销假而超期的,应告知本部门主管院长,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干警享受5天休假的,原则上一次性休假,5天以上的可分两次休假,休假前一律填写休假单并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报政工科备案。

第十六条因公安排加班超一天的,经院长或党组书记同意可补同等时间休息。

第十七条院督察组应随时抽查干警出勤情况,未按本制度办理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三章病假。

第十八条干警因病必须**和休病假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第九条规定申请病假,批准后方可休息。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外,并给于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四章事假。

第二十条请事假时间,最小单位以小时计算,每超四小时按一天计。

第二十一条干警占用工作时间外出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病假扣发当天的岗位津贴。

第五天考勤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每月例会由督察组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全院通报。

第二十三条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9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累计10-14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累计超过15次的,责令其本人离岗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迟到、早退以次数计,统计时一律折算为矿工日。5次折算为1日矿工,不足5次的,下一季度累计折算;超过5次的,折算时仅以整日旷工计罚,其余的次数下一季度累计折算。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予以辞退。

凡有旷工的,旷工一日按本人日工资的5倍予以经济处罚,并取消年底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婚、产、丧、探亲假待遇。

干警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3天,退迟3年以上的,婚嫁增加7天。(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女干警产假为90天(含节假日、公休日)产假期满如再续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婴儿一周岁内的哺乳时间为一天两次,每次30分钟。

根据***给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一次30天;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年一次20天;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假期每四年一次20天。

以上假期均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在内。

干警享受3天丧假(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二十五条干警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日;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休假日假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在本年度事假超过10天、病假(非住院**)超过15天的,旷工累计达3天的,不再享受本年度休假。

第二十六条根据岗位工作实际,10月、11月和12月原则不准请探亲假和公休假。无论何种原因,探亲假和公休假跨年度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聘用人员的病、事假待遇与正式职工待遇相同,但不享受探亲假、休假。

第二十八条干警全年无缺勤者(无迟到、早退、事假、休假、病假、缺岗等)一次性给予全勤奖3000元。

第二十九条经院统一安排节假日加班由员主管院长签字认可后可按规定补发加班费。

第三十条院精神文明奖、年度综合目标奖等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发。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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