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7-20 04:25:00 阅读 29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人员离职管理,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规范移交人和接收人明确、完整地交接工作,确保工作连续高效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公司相应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参考执行。

第二章离职种类。

第三条员工离职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

一、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二、劳动合同解除。

一)员工主动要求解除。

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即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员工辞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并写明辞职理由。

二)公司依法解除。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员工严重违纪、违法,公司依法辞退;二是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

1、因员工严重违纪、违法,公司依法辞退,是指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因其他原因公司依法辞退,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引起员工人数超编情形的出现,或者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员工因工作能力或身体状况等情况不能胜任或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三)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擅自离职解除。

擅自离职是指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应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的员工。擅自离职导致全月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对该员工予以辞退,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2、调任解除。

调任解除是指在公司内部,员工因常驻工作地点的变化或符合国家调任程序等原因导致员工离开公司的情况下,解除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离职的审批程序。

一、劳动合同终止: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劳动合同解除:

一)辞职: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员工辞职申请单》(见附件1—1)。

辞职申请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将《员工辞职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并领取《公司员工离职审批表》(见附件2),必须由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行政助理签字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辞职员工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二)辞退:对于符合辞退条件的员工,由用人部门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辞退申请,申明辞退理由。报公司部门主管领导、行政助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被辞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三)对违纪违法者辞退离职、擅自离职:对违反违纪辞退离职、对擅自离职者,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时,由相关部门提出事由,经过及初步处理意见等,由公司部门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行政助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见附件3—3),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四)调任离职:调任人员调令下达后,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其审批程序按辞职人员的执行。

第五条员工离职,原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要对其进行离职谈话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离职手续办理。

提交离职申请并审批通过后,离职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附件7),到相关部门核查清退物品资料,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办理离职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一、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办理离职工作的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和业务资料进行交接与清理,并附详细交接清单。离职资料包括不限于员工职责内所管理或领取的部门物品、电子版资料、书面版资料、磁盘、合同、方案、业务联系部门的****与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办公家具、办公室钥匙等。

二、离职员工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离职物品移交手续,并附详细清单。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寝室及生活用品配置、计算器、名片、手提电脑/台式计算机及所借图书资料、宿舍钥匙、饭卡、结算餐费、其他所有非一次性使用的属于公司财务,并附详细清单。

三、人力资源部:符合相关条件的离职人员结算培训协议中服务期及培训费赔偿款、人才引进费、办理工资福利的结算、补偿金的结算、上交因公护照等并附详细清单。

四、财务管理部:以上资料物品(但不限于上述所列项目)交接完毕,费用结算后,离职员工应到财务部门结清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账目,主要项目包括:

一)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归还的公司借款或业务预支款;

二)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餐费;

三)双方约定退还的补贴;

四)其他款项。

第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表》上各部门签字时,负责人应确保离职人员在本部门内无任何遗留问题,否则由签字人员负责赔偿和处理。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签字完成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出具《关于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根据员工在公司所处的岗位,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审计,出具离职审计报告。

第九条对进行离职审计的员工,需同时有相关审计部门、总经理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同意后,员工离职程序才完结。

第十条申请离职人员,在未获批准前或法定辞职期限内,必须正常上下班,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离职人员,凡参加过公司出资学习,签有服务协议的,服务期未满,无具体赔偿数额的,需偿还公司所提供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培训费、考试费用和交通费、住宿费等,收取标准按学习后回到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有赔偿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经批准离职的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办完所有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公司业务和资料(包括复印件、刻录光盘、影像制品等)及公司配发或领取的财物,违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第十四条员工即将离职时,其隶属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应与该离职员工进行面谈,坦诚的交流,以化解彼此的误解,了解企业存在问题及管理得失。对不同的离职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谈话时要有记录,见《离职人员隶属部门谈话记录》(附件4),《离职人员人力资源部门谈话记录》(附件5),谈话内容分别如下:

一、用人部门完成:(员工向部门领导递交离职申请时或辞退员工时进行)

一)了解离职原因与动机;

二)了解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

三)了解其掌握的工作进度角色;

四)回答员工的问题;

五)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二、人力资源部完成:

一)离职原因及动向;

二)关于工作的合适程度的了解;

三)关于薪酬及培训的问题;

四)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五)关于对本岗位及其共事者、继任者的建议;

六)回答员工的问题;

七)如果员工决意离职,则明确其竞业承诺和保密协议,履行确认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离职,须由部门负责人首先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形成谈话记录,同时将记录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业应做离职面谈,形成谈话记录,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离职,须由人力资源部与其进行离职面谈。最后将离职谈话记录整理后备案。

第五章工资福利及其他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离职生效日,特殊情况的由相关负责人出具书面证明后再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一、 结算工资;

二、其他款项(如其他约定的补贴、拖欠的款项等);

三、被解聘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方);

四、公司统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确定。

以上收入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个月内结清,竞业限制补偿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要求确定。

第六章其他离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在离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作交接不清楚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应由离职员工负责。离职员工故意损毁书面工作资料、电子资料、办公用品及其他公司财物,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离职前工作交接必须由员工的上级负责人或上级负责人指定人员监交,交接记录必须书面化,见《离职人员交接工作清单》(附件6)。在离职员工积极配合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由监交人和相应接收人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部门工作交接记录原件由部门负责人保存,复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岗位的保密资料原件由公司主管领导保存,复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员工擅自离职后,原用人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离职说明,离职说明应证明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写明员工离岗时间,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离职员工应于离职生效日15日内将社会保险关系、本人档案、户口及其他一切人事关系从公司转出。逾期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离职员工将负担离职后的一切相关管理费用,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

自离职生效后,公司将不负责出具任何与转移社会保险及调动档案等人事关系无关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员工离职时公司可应要求向离职员工出具其在公司的工作证明。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离职手续均应由离职人员亲自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进行交接工作,但委托他人办理不免除离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有离职员工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五条离职员工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应提供有效的****,包括联系**、信函、邮寄地址及电子信箱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公司指是指祁连博凯矿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1《员工离职申请单》

1—2《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

2、《公司员工离职审批表》

3—1《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

3—2《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

3—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4、《离职人员隶属部门谈话记录》

5、《离职人员人力资源部谈话记录》

6、《离职人员工作交接清单》

7、《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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