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大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8-17 17:52:40 阅读 3371

根据《定西市安定区教职工管理办法》安教发[2005]203号和《葛家岔学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葛学区发[2006]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定西市安定区大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本办法在校务会讨论通过,并在全校教师大会上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总则。1、为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做到从严治教,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八条禁令”及“三项处罚措施”的通知》、《定西市安定区教职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定区大营学校教职工的管理。

二、职业道德。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党的规范》,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探索教育规律,严谨治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4、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认真答疑,辅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6、廉洁从教,无私奉献,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摊派和收受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课外读物、辅导资料,不得以教谋私。

7、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不穿奇装异服,不浓装艳抹;不赌博,不参与邪教组织,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团结的事。

三、考勤管理。

8、教师周日六点按时到校参加例会。例会按5课时考勤,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均按2课时记。请假累计9课时为1天。

9、教师每天早上早自习前半小时签到,超过签到时间记迟到,超过上课时间在5分钟记旷工1课时。

10、每个教师周日至周五坚持每天晚上住校,不得回家。有特殊事情必须请假。

11、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及时请假,学校妥善安排相关班级课程。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事后补假视为无效。

12、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准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记1课时旷,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记为旷工。上课抽查无教师着记旷工。累计六课时为一天旷工。

13、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7个工作日即扣发当月基本津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半月以内的由学区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内须持医院证明,学校审批;一周以上半月以下由学区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14、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假10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延长50天。教职工婚、丧假一般为3天,在外地的另加路程假。超期按事假对待。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但都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5、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含经批准的路程假),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16、教职工请事病假均要扣发津贴。事假扣发日平均津贴。病假在一月以内,教龄在20年以下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3%;教龄在20年以上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教龄20年以下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4%;教龄20年以上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3%;病假在三个月以上,教龄20年以下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5%;教龄20年以上的,每天扣发月津贴的4%。

病假期间扣发当月津贴,扣完为止。连续病假超过半年,仍不能正常上班且符合病退条件的,劝其病退。

17、因工负伤和患各种癌症、精神病、白血病、尿毒症、脑血栓(造成体肢功能障碍,因特殊护理依赖)的不在岗教职工,职务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全额计发。

18、旷工每天扣发日平均工资(工作日每月按21.5天计算)。

四、培训进修。

19、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人员,不予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20、教师学历教育以在岗自学和函授为主,确因工作需要离职进修的,教龄在3年以上,年度考核有一次良好等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中择优选派,符合离职进修条件人员,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进修审批表》经学校通过并上报学区研究同意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签定进修结束后回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协议书,方可离职进修。离职进修人员从离职下月起扣发津贴的50%。

21、进修期满后违反合同未回原单位工作或进修毕业后认教不满5年调离本区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五、考核奖惩。

22、学校应定期对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教职工考核做到平时考核和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不予晋级晋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辞退。

23、考核要公平、公开、公正,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符合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学区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4、教师在教育教学、学校建筑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

25、在学区以上统考中受奖者,年度考核等次可优先考虑;受罚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同时不能评优。

26、年度考核为优者,作为评优选先的主要推荐对象。

27、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可推迟1—2年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扣除1—6个月津贴:

1)在统考,学生安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收费等各项重点(热点)工作中营私舞弊、失职渎职、顶风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较为恶劣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影响较大的;

4)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的;

5)参与赌博,搞封建迷信的;

6)在校内外酗酒**,打架斗殴的;

7)不按规定办事,无理取闹、干涉公务的;

8)损坏公物较为严重的;

9)造谣惑众,搬弄是非的;

10)盲目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的;

12)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方面。

28、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教学期间,在校外办班、兼课或给自己所教班级学生有偿补课的;

2)不服从轮岗交流的;

3)连续旷工超过7天不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

4)对于应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5)凡涉及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且在校内外影响恶劣的;

6)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29、受到行政记过以上(不含开除)处分的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因事、因病请假全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当年不予考核。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 工作中因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或事故的;

2) 有意推托,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落实工作计划对教学造成影响的;

4)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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