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8-09 14:26:40 阅读 96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节约能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机热载体炉是指采用导热油作为热载体的固定式的电加热气相炉、液相炉和燃油加热炉等。

第三条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维护、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石油化工管式炉效率测定法》(shf0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

一)制定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修理及检测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燃料油和导热油的品质分析,组织导热油的更新管理工作。

二)组织燃油加热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

第七条安全环保监督部。

一)负责燃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

二)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生产中心。

一)负责编制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做好日常操作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有机热载体炉更新、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每月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

四)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负责建立健全有机热载体炉档案和使用登记、取证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前期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相应的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检,并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一十条基础及技术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工作。

二)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中心应建立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档案和台帐。运行档案除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备档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使用证、有机热载体炉和安全附件的内外部检测报告、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腐蚀监测报告等。

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五)有机热载体炉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应包括:

1.抽查外观是否变形,有无严重的凹陷、鼓包、折褶及渗漏穿孔。防腐层有无脱落、起皮等缺陷。若发现保温(冷)层破损严重,应检查炉壁的腐蚀程度。

2.检查进出口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是否牢靠;平台、抗风栏杆、踏步板的腐蚀程度。

3.检查仪表的完好情况。

4.检查空预器的腐蚀、损坏及积灰结垢情况。

5.检查烟囱是否有超温或严重腐蚀情况。

六)有机热载体炉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七)各生产中心应视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积灰程度定期安排热媒炉炉体、空预器的清灰。

八)各生产中心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空预器、烟囱壁腐蚀速率进行监测,对腐蚀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九)各生产中心每周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每月编制有机热载体炉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报告。

十)各生产中心应组织每月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建立校验台帐。

十一)各生产中心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取样点的设置应按中石化《加热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十二)安全环保监督部应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对超标排放应制定整改措施,安排计划逐步达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

一)各生产中心应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

二)生产中心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保人员应精心操作和维护,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开停炉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严禁短接联锁强行点炉。

四)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保证燃油、蒸汽系统压力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五)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一年内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六)在燃油变化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有机热载体炉烟气**进行监测。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腐蚀。

七)根据烟气**测试结果决定最终排烟温度(烟气离开空预器的温度)。最终排烟温度一般控制在高于**温度20℃-30℃的范围内。对暂时不能达标的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应在保护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降低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

八)有机热载体炉的炉壁保温外表面温度应低于80℃。炉顶和炉底保温外表面温度不超过120℃。

九)燃油有机热载体炉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2%-6%,co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十)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每批购进燃料油进行品质分析,并建立台帐。一般燃料油中硫含量应不大于1%,机械杂质应不大于2000ppm。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和机械杂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计划,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有机热载体的品质分析,如有两项指标分析不合格或裂解成分超过10%则应部分再生处理或部分更换。

十二)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或因设备存在缺陷等情况下需维持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应实施特护运行,生产中心应制定特护运行方案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设备人员在执行规定的日常检查内容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检修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的检修应按照《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执行。

二)有机热载体炉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将修理或改造方案报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并由施工单位报扬州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每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包括探头)、热电偶和风压表(包括探头)进行维护、检定。

四)有机热载体炉检修后使用单位应组织进行验收,形成相应记录,按照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检查与考核。

各生产中心每月应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设备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每季度对公司的有机热载体炉进行一次专业管理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起草人:沈云。

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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