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合同书

发布 2019-08-18 03:46:20 阅读 1957

镇卫生院与药房工作人员。

合同书。为保证医院和药房工作人员各自的权力和应尽义务,保证药房人员规范合理使用、经营药品,杜绝药品过期失效、浪费,杜绝不合格药品用于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以下补充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镇卫生院(法人: )

乙方:药房工作人员(姓名。

第一条: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工资待遇。

具体见聘用合同。

第二条:职责要求。

按各岗位制度、职责详见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职责。

1、按照医院制度要求每月月底对药房所有药品进行盘点,并将盘存表录入电脑,保证药房药品电脑库存与实际药品库存相符;

2、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查看、核实其是否过期失效,不得将过期药品发给患者,对过期、失效药品做好登记,上报医院备案,然后由医院决定是否销毁,不得私自销毁任何药品;

3、做好药房内环境卫生工作;

4、对药库调拨药品及时登记、查看、核实与实际药品是否一致,对拆零药品按时登记,做好相关销售记录;

5、配方时按处方书写的顺序取药,注意处方内容与配发药品的一致性,遇有药品变色、霉变、过期、失效不得配发,对大输液,发出前要检查瓶口有无松动及溶液是否澄明,如对药品有疑问,需核实无误再行调配,严格处方与计算机、收费信息核对,在药品规格、数量、含量、金额总量均正确无误时方可调配;

6、保存好所有与药房药品相关票据、领药单据等;

7、不得借药、换药、存药。

8、其它职责见医院药房管理制度。(附件:1)

第三条:相关责任。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2、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便迟到、早退、旷工,服从领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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