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诊疗服务管理

发布 2019-08-18 17:51:20 阅读 12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倡导就诊者通过**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提前向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

第四条就诊者通过北京市预约**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的,享受免交预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组织建立统一平台。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遴选的方式产生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监督统一平台的服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不同职称医师出诊,逐步将所开展的各类门诊纳入门诊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提供多种方式的预约**服务;

(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

(四)在分诊台设置连接本单位预约和**系统的工作站,配备分诊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准入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但不得公示医师姓名。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提供号源:

(一)至少将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

(二)将除前项以外的其余号源投放到本单位**窗口;

(三)预约号源应分时段。

第十条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障统一平台服务的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统筹管理医疗机构提供的可预约号源,建立并完善统一平台与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机制。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号源管理和预约服务的规范、公平和高效。

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应当接受投诉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会同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不诚信预约制约机制。

第三章预约**。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按职称的**制度。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实名制**和就诊。就诊者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和就诊。

第十三条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预约就诊者的姓名;

(二)预约就诊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号码;

(三)预约就诊者的****。

非就诊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和****。

第十四条就诊者可以通过各种预约方式预约3个月以内的门诊诊疗服务。

就诊者通过统一平台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

(二)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五条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统一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将就诊者成功预约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就诊者通过社区转诊方式进行转诊预约的,享受优先预约、3日内安排就诊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开展转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以下转诊预约工作:

(一)为确需转诊至对口医疗机构的患者预约所需相应诊疗服务;

(二)填写并留存转诊预约需求通知;

(三)及时通过转诊预约通道将转诊预约需求通知送达对口医疗机构;

(四)收到对口医疗机构转诊预约回执单的,应当及时将转诊预约结果通知患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工作。

第十九条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对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通转诊预约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转诊预约服务、填写转诊预约回执单、反馈预约结果等工作。

第二十条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一条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时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

第四章就诊。

第二十二条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经过分诊台分诊后就诊。

第二十三条在就诊分诊过程中,分诊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就诊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

就诊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分诊人员应当告知其按照所在医疗机构的规定就诊。

第二十四条分诊人员应当按照就诊者预约信息,根据出诊医师职称及专业进行准确分诊。

第二十五条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

医师确需停诊时,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其他医师出诊。

如同一专业没有其他同级别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预约者协商调整预约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预约是指通过拨打统一平台的预约**号码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本规范所称网络预约是指通过登录统一平台预约****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本规范所称诊间预约是指接诊医师通过医师工作站为就诊者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本规范所称社区转诊预约是指经社区医生诊疗,对确需转诊的就诊者,按照相关程序预约对口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诊疗服务的方式。

规范。第一条加强预约诊疗管理,规范专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医院所有预约诊疗专家。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开通预约诊疗的“专家”,系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技术水平的医师。

第四条为保证预约诊疗的良好运行,医院成立预约诊疗的管理委员会,其管理体系为:分管院长、门诊部主任和预约管理员。

第五条医院制定了预约诊疗在本院的具体流程,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确保预约诊疗在**、候诊、交费、取药等多个环节的优先性,努力让患者满意。

第六条医院加强预约诊疗服务的宣传和公示,在门诊和病房等醒目位置公示预约诊疗流程、服务方式、坐诊专家等信息,方便患者就诊。

第七条医院设立预约诊疗的咨询**和投诉**,确保工作时间能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预约管理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收发相关信息。

第八条医院严格专家预约诊疗准入、退出制度,确保专家门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未经市卫生局和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约诊疗专家。已经公示的专家坐诊时间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随意更改。

第九条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衣冠整洁,态度和蔼,诊疗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病历、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

第一十条严格执行预约诊疗专家的请(销)假制度,非因公不得请假。因公参加会议、培训而不能坐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通知,由门诊部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

第一十一条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的预约安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告知。

第一十二条医院不定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预约诊疗的坐诊情况作为对预约诊疗专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专家职称晋升、工资效益挂钩。对在预约诊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迟到或随意停诊等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预约诊疗专家资格。

第一十三条预约专家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该专家的医师执业注册、定期考核、专家门诊审批和特需门诊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推迟或取消相关资格。

第一十四条凡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 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50元。

2、 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

3、 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预约**资格,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预约诊疗咨询**:

预约诊疗投诉**:

附1:预约诊疗管理体系。

业务分管院长。

门诊部主任:

便捷通道**长兼预约诊疗信息管理员。

关于成立**医院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根据**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经院党委研究,成立医院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门诊部,**主任负责预约诊疗**日常工作。

附: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预约诊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建立预约诊疗管理体系,配备专人负责预约诊疗质量管理工作,监督预约诊疗制度的落实,强化管理、服务和质量意识,促进预约诊疗的健康发展。

二、负责草拟、制定、修改和完善预约诊疗**质量管理方案;负责检查落实预约诊疗的执**况,每半年一次进行质量检查和评比。

三、监督预约诊疗**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落实,制定预约诊疗**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四、监控各临床科室预约诊疗**执**况,做好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预约诊疗**缺陷及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整体预约诊疗水平。

五、对预约诊疗**过程中存有的争议和不足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六、定期(每季度)召开管理会议,总结季度预约诊疗**情况并反馈临床,研究部署下阶段质量改进方向和措施。

七、建立预约诊疗**信息网络,完善预约诊疗**信息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全院职工及预约专家对预约诊疗方便病人就医的认识。

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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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诊疗2023年总结

我院历年来围绕内涵建设和品牌拓展的发展思路,利用预约诊疗系统进行门诊流程的优化管理,体现 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缓解患者 看病难 的实际问题,从多渠道研究预约 方式,更加方便 快捷 有效的服务患者,有利于患者进行就医咨询,提前安排就医计划,减少候诊时间,也有利于医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医...

预约诊疗管理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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