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8-29 11:37:00 阅读 5938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孕情监控跟踪服务制度。

一、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乡计生包村人员要与村专干、小组长(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对持《生育服务证》孕妇的月访视和季普查工作,及时登记造册,每2个月填写一次《持证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发现私自终止妊娠的要及时上报县区计生局备案。

三、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与持《生育服务证》育龄妇女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协议,或结合合同化管理设定相关条款,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四、要强化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计生管理服务人员的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情况不清导致私自终止妊娠妇女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分娩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持《生育服务证》接生制度。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未持《生育服务证》的,接生单位要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二、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接生登记制度。按规定填写病历,并将《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附于病历上,以备检查。《分娩手术登记表》上应登记本人《生育服务证》标号。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为政策外怀孕者私自实施接产、剖腹产手术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施术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二、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要做好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记录。

三、,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四、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自然流产、死产、急症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制度。

一、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在家中发生自然流产、死产的要于24小时内报村、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由村、社区居委会专干报乡、接到办事处计生办。

二、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接到村、社区居委会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确属自然流产、死产的予以认定,并由两名以上调查员签字。

三、无法认定是否系自然流产、死产的,由县、区计生部门或授权乡、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收回《生育服务证》,在未确定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

四、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证明信》孕妇急症引产,无《生育服务证》孕妇急症接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县、区计生主管部门,同时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定的三人专家组集体诊断,确需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三人专家组共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注明何种性别需人工终止妊娠,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

三、孕妇持县计生局出具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批准书》到取得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并出具胎儿性别证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句性别鉴定结果,对确因医学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

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执业医师共同诊断,并出具《产前诊断报告》。孕妇本人持《产前诊断报告》提出人工终止妊娠申请,逐级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全县统一编号的《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

三、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由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政策外怀孕证明信》。

四、施行人终止工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县、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取得相应资格。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查验受术者身份证、《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信》(未婚先孕者除外)。查验无误的方可施术。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信》急症引产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六、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汗未婚先孕)施术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并由医护人员两人以上签字。

七、违反以上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定期督导检查制度。

一、市、县两级计生、卫生、药监部门要对本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市、县两级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行政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检查哪个系统以哪个部门为主的原则,对辖区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情况联合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各部门工作部署情况,选择性生育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定期通报情况,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b超机使用管理、引产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要逐项督导落实到位。

四、凡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定期通报制度。

为切实加强各级计生、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联合协作,有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母婴保健许可证》和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市、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服务机构,要对急症引产、私自引产、已获准的人工终止妊娠情况;分娩手术(死产、急症接产)情况;孕妇b超检查情况;引产药品购入使用情况分类登记,填写《卫生系统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分娩手术登记表》、《孕产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购入情况登记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登记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季度的哥月5日前通报给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孕情监控及时上报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孕情变化情况。对每个孕妇发生的自然流产、急症引产、私自引产、已获准的人工终止妊娠情况;个案审查认定情况;二胎《生育服务证》收回情况;选择性案件查处情况;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分类登记,填写《计生系统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工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医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登记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将各单位登记情况上报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使用管理、引产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分娩手术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将有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报给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季度要将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情况,与县、区育龄妇女微机信息等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技师协调解决。并报卫生、药监部门。

五、获准经销流产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报县、区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县、区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要将各批发企业的销售情况,基层单位上报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购入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协商解决。

B超使用管理制度

1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 医疗机构执许可证 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 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 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4 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

超药品说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内科。为规范合理用药。确保临床月 药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超药品说明书使用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症 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给药剂量 适应人群 适应症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的用法。2.我院原则上不允许超说明书用药。3.在临床...

财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宋庄中心小学财产使用管理制度。1 财产管理员负责对全校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认真做好校产及采购物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定期清点。2 资产巡视制度,财产管理员每周一次,对学校资产 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该修的报修,确系使用年久,又无法修复使用的填单进入报废程序。3 仪器设备可分级管理,实验仪器...

超市商超库房管理制度

5.2.后仓管理标准。5.2.1库存分类码放,单品库存尽量采用先纵后横的码放方式。5.2.2商品外箱要有库存单,各项内容齐全,外箱有库存单的一面朝外。5.2.3商品库存设置要便于 等营运操作。5.2.4所有库存区的纸箱要封箱 封底,不得有单独包装商品。5.2.5易燃性商品要单独在特别区域存放。5.2...

B超室工作制度

1 超声检查,须持有临床医生填写的申请单和交费凭证,方可检查。老年病人优先检查,急诊病人随到随查,危重病人需由医护人员陪同。2 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员一般病情和检查目的 要求,询问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检查时必须核对姓名 性别 年龄和检查部位。3 结合临床需要,认真仔细检查,及时准确的书...

挖掘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所现场作业情况,特对挖掘机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 装卸值班员接到货运员卸车通知后,应通知挖掘机司机 装载机司机和清车班组做好作业各项准备工作并布置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请转班组负责领作业单和联系货运员及安全防护信号。二 挖掘机司机作业前要对机械进行检查保养,...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 经调试 修理后的仪器设备必须重新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 科室领到设备后,除指定专人负责外,还需制定操作规程,建立使用登记 维修保养和交接手续制度。三 建立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卡。由设备会计会同使用设备科室共同进行,盘点核对时发现遗失者,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失报停手续,待批准...

单梁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加强起重机械 单梁桥式起重机 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 单梁桥式起重机 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单梁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单梁桥式起重机管理人员。三 单梁桥式起重机管理职责。生产部负责单梁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的委外培训工作。设备维修部负责公司所有单...